深圳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 下月起施行
2024-11-20 09:30
繼上海和北京之後,深圳市也宣布加碼放寬住房政策,取消兩類住房標準。
11月19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深圳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發佈關於取消普通住房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並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據新政,對個人轉讓住房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根據規定實行個人所得稅核定徵稅,以轉讓收入的1%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按照上述規定,深圳取消了個人轉讓非普通住房以轉讓收入的1.5%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的規定。其他個人所得稅方面的政策未作調整。
繼上海北京之後,深圳也取消兩類住房標準。
新政規定,在個人出售住房增值稅方面,深圳市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後,個人將購買兩年以上(含兩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個人將購買不足兩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
在個人購買住房契稅方面,購買首套住房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契稅。購買第二套住房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徵收契稅。
上海和北京周一(18日)先後發布進一步放寬住房政策的新政。
關鍵字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