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案│主腦戴耀廷判囚10年 區諾軒囚6年9個月 黃之鋒囚5年1個月 其餘被告監禁50至93個月

2024-11-19 09:07

35+顛覆案判刑,主腦戴耀廷重囚10年,區諾軒協助控方作供囚6年9個月,黃之鋒囚4年8個月,其餘被告判4年2月至7年9月不等。
35+顛覆案判刑,主腦戴耀廷重囚10年,區諾軒協助控方作供囚6年9個月,黃之鋒囚4年8個月,其餘被告判4年2月至7年9月不等。

35+顛覆案,47人2020年參與協議立法會過半後無差別否決財案,逼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否則特首須解散立法會再辭職。47人翌年3月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45人被定罪,今早接受判刑,主腦戴耀廷判囚10年;曾為控方作供的時任民動正副召集人趙家賢及鍾錦麟判監7年及6年1個月;有份作供的組織者區諾軒入獄6年9個月;三投三不投發起人吳政亨判囚7年3個月。

另外,楊岳橋判囚5年1個月,《墨落無悔》聲明發起人鄒家成、梁晃維及張可森分別監禁93個月、59個月及59個月;何桂藍入獄7年;「長毛」梁國雄判囚81個月;黃之鋒判囚56個月;而曾為控方作供的阿布泰創辦人林景楠判監62個月。其餘被告則判囚50個月至81個月不等(詳見下表)。

 

顛覆國家政權罪下處罰三級制不完全適用於本案

3位主審法官《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於判刑理由中指,本案涉及串謀控罪,因此《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規定的三級制處罰類別並不完全適用,但可用作參考。判詞解釋因為詮釋刑事法律時,要以嚴格和狹義角度詮釋,而顛覆罪條文中沒有提及串謀罪,《刑事罪行條例》中的串謀罪字眼明確,只提及刑期上限,沒有提過刑期下限,法庭可審視立法機關如何衡量罪行刑責。

判詞續指辯方代表大多同意法庭可參考三級制量刑,控方則陳詞指可藉參考新近訂立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來考慮立法意圖,惟3位法官反駁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今年3月在本地立法,《香港國安法》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0年實施,2個立法機關地位職能各異,故不能以本地法律了解其立法意圖。3位法官再參考終院呂世瑜案及上訴庭馬俊文案,指出量刑時應考慮顛覆罪條文以及普通法原則,不應依靠內地判刑案例。

拒納辯方「謀劃必敗」求從輕處罰之說

部分被告求情指本案計劃不可能實現,即使沒有人被取消資格或立法會選舉沒有延期也好,也不會爭取到足夠議席,計劃也必定失敗,以罪行的「不可能性」為求情理由,3位法官考慮過案中證據後,不猜測計劃勝算,認為每個參與者都盡力使其成真,2名組織者戴耀廷和區諾軒都感到樂觀,花費大量時間金錢開記招及協調會議等;政黨亦開會商討,安排選舉隊伍、口號單張等,每人也簽署提名表報名參選,支付按金,再加上考慮過取消資格後的替補機制,連不參加初選的吳政亨都發起「三投三不投」,花費金錢登頭版廣告。因此法庭拒絕接納辯方認為謀劃必然失敗,認為61萬名投票市民也不會認同,所以法庭也駁回被告應因此從輕處罰的說法。

判詞指被告屢獲戴耀廷保證計劃合法,因此法庭接納部份被告可以用「對法律無知」作為求情理由,但戴耀廷及楊岳橋則顯然並非如此,因為兩人均是律師,而且在推進實行計劃時堅定不移。判詞特別提到戴耀廷曾提出「攬炒十步」,即使戴耀廷求情稱此非政治行動藍圖,然而連月發佈一系列文章,形同主張革命;而楊岳橋則在公民黨記招中非常進取地以強烈言辭發言。至於沒有以此求情的被告,法庭認為這是他們的知情决定,選擇不以此作為求情理由。

區諾軒趙家賢與鍾錦麟助控方作證等理由獲減刑

法庭沒有針對各被告《國安法》實施前的任何個別行為來判刑,只用以評估串謀的嚴重程度和規模,以及各人角色。法庭認為考慮罪行嚴重程度時,應考慮計劃程度、手段、施襲人數程度、涉案人數以及潛在危害、實際結果及影響,最終整體量刑。

法庭量刑時考慮過本案性質非暴力,認為戴區趙鍾4人屬「首要份子」,戴區趙各採納1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鍾則以12年為量刑起點,區趙鍾協助控方作證、對法律無知以及有公職貢獻,故各獲減刑。

吳政亨則受審後定罪,《國安法》實施後仍自願故意繼續推動計劃,向他人施壓,亦屬「積極參與者」,以7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行事可能因受戴耀廷誤導才相信計劃合法,故減刑至7年3個月。

戴耀廷為35+顛覆計劃主腦屬「首要分子」判監10年

法庭指戴耀廷(60歲,前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獲親友等人讚揚他在香港大學教授法律的貢獻,亦被形容為法治的堅定支持者,但法庭認為戴耀廷撰文引起泛民主派注意,他不僅是「35+」顛覆計劃的發起人及幕後主腦,同時亦是初選的組織者,故被歸類為「首要分子」。即使戴耀廷沒有親自參選或實際的立法會選舉,但他向打算跟從其計劃去推動否決財案的人士提供平台,也同意吳政亨的「三投三不投」運動,在初選後仍繼續參與「35+」顛覆計劃。戴耀廷作為「首要分子」,可判以10年至終身監禁,而法庭考慮戴耀廷過去的社會貢獻及本案的主腦角色後,認為15年監禁的量刑起點最為適合,戴耀廷認罪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故被判囚10年。

鄒家成有份發起《墨落無悔》聲明判監93個月

法官指楊岳橋在公民黨參與謀劃時積極行事,具領導地位,考慮楊及早認罪並參與公職服務多年,判囚5年1個月。三名《墨落無悔》聲明發起人鄒家成、梁晃維及張可森,法官指三人參與2020年7月15日舉行的抗爭派記者招待會,比其他同為初選候選人的被告更積極,分別判囚93個月、59個月及59個月。

其餘被告初選候選人被裁定為「積極參加者」,在謀劃中不可或缺,而沒有他們的參與,謀劃根本不能開展。各人的量刑起點均為監禁 7年,何桂藍選擇不求情而被判囚7年。法官考慮過他們在謀劃中各自的角色後,因應他們不同的求情理由和情況,判他們入獄50至81個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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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被告伍健偉判5年7月 林景楠判5年2月

戴區趙鍾4名「首要份子」以外,開審前認罪的伍健偉及林景楠分別判囚5年7個月和5年2個月,楊岳橋判囚5年1個月,其餘認罪被告刑期介乎4年2個月至4年11個月。

受審後定罪被告中,鄒家成有份發起《墨落無悔》聲明判囚7年9個月,何桂藍不求情判囚7年,吳政亨向他人施壓判囚7年3個月,其餘不認罪被告刑期介乎6年6個月至6年9個月。

本案刑期與其他案件分期執行

黃子悅理大暴動、鄒家成及劉頴匡七一暴動刑期則分期執行。

開庭前唯一獲准保釋的林景楠今早9時40分左右率先到庭等候,眾還押女被告於10時起陸續入庭,男被告則於57分鐘後進庭,馮達浚袁嘉蔚一同穿著利物浦球衣,梁晃維則穿阿仙奴球衣,何桂藍身穿桃紅色外衣,楊雪盈衣著樸素,黃碧雲頂著一頭灰白髮,戴耀廷神情輕鬆。

《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規定三級制處罰類別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2條,被告一旦定罪,若屬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須判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者須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者須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主審法官包括《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由左至右)。
主審法官包括《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由左至右)。
戴耀廷為案中的組織策劃者。資料圖片
戴耀廷為案中的組織策劃者。資料圖片
區諾軒同為組織者身份。資料圖片
區諾軒同為組織者身份。資料圖片
趙家賢認罪,並任污點證人。資料圖片
趙家賢認罪,並任污點證人。資料圖片
鍾錦麟亦有份作供指證其他被告。資料圖片
鍾錦麟亦有份作供指證其他被告。資料圖片
黃之鋒認罪。資料圖片
黃之鋒認罪。資料圖片
林卓廷經審訊後定罪。資料圖片
林卓廷經審訊後定罪。資料圖片
梁國雄是不認罪被告之一。資料圖片
梁國雄是不認罪被告之一。資料圖片
鄒家成有份起草「墨落無悔」。
鄒家成有份起草「墨落無悔」。
鄭達鴻。資料圖片
鄭達鴻。資料圖片
楊雪盈。資料圖片
楊雪盈。資料圖片
彭卓棋。資料圖片
彭卓棋。資料圖片
何啟明。資料圖片
何啟明。資料圖片
黃碧雲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罪名成立。資料圖片
黃碧雲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罪名成立。資料圖片
施德來。資料圖片
施德來。資料圖片
伍健偉。
伍健偉。
何桂藍。
何桂藍。
陳志全。資料圖片
陳志全。資料圖片
柯耀林。資料圖片
柯耀林。資料圖片
余慧明。
余慧明。
吳政亨。
吳政亨。
袁嘉蔚。
袁嘉蔚。
梁晃維。資料圖片
梁晃維。資料圖片
徐子見。資料圖片
徐子見。資料圖片
岑子杰。資料圖片
岑子杰。資料圖片
毛孟靜。資料圖片
毛孟靜。資料圖片
馮達浚。資料圖片
馮達浚。資料圖片
劉澤鋒。
劉澤鋒。
譚文豪。資料圖片
譚文豪。資料圖片
李嘉達。資料圖片
李嘉達。資料圖片
譚得志。資料圖片
譚得志。資料圖片
胡志偉。資料圖片
胡志偉。資料圖片
朱凱迪。資料圖片
朱凱迪。資料圖片
張可森。
張可森。
黃子悅。
黃子悅。
尹兆堅。資料圖片
尹兆堅。資料圖片
郭家麒。資料圖片
郭家麒。資料圖片
吳敏兒。資料圖片
吳敏兒。資料圖片
譚凱邦。資料圖片
譚凱邦。資料圖片
劉穎匡。資料圖片
劉穎匡。資料圖片
林景楠是認罪被告之一。
林景楠是認罪被告之一。
楊岳橋。資料圖片
楊岳橋。資料圖片
范國威。資料圖片
范國威。資料圖片
呂智恆。資料圖片
呂智恆。資料圖片
岑敖暉。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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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百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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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控罪內容

眾被告全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而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即——

(i)為以下目的宣揚、進行或參與一項謀劃,旨在濫用其在當選立法會議員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73條受託的職權——
(a)在立法會取得大多數控制權,藉以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不論當中內容或內容的利弊如何,均不予區別拒絕通過;
(b)迫使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50條解散香港立法會,從而癱瘓政府運作;
(c)最終導致行政長官因立法會解散和重選的立法會拒絕通過原財政預算案而根據《基本法》第52條而辭職;
(ii)為達致上述謀劃,參選或不參選立法會選舉,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該選舉;
(iii)承諾或同意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在審核和通過政府的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時,按照該謀劃,行使或不行使其根據《基本法》第73條所訂的職權;
(iv)承諾或同意在該選舉中當選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在該選舉中當選後,故意或蓄意不履行,或故意或蓄意疏於履行其立法會議員職責,即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

案件編號:HCCC69、70/2022

法庭記者:陳子豪 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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