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案│主腦戴耀廷判囚10年 區諾軒囚6年9個月 趙家賢及鍾錦麟監禁7年及6年1個月 吳政亨判囚7年3個月
2024-11-19 09:07
35+顛覆案,47人2020年參與協議立法會過半後無差別否決財案,逼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否則特首須解散立法會再辭職。47人翌年3月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45人被定罪,今早接受判刑,主腦戴耀廷判囚10年;曾為控方作供的時任民動正副召集人趙家賢及鍾錦麟判監7年及6年1個月;有份作供的組織者區諾軒入獄6年9個月;三投三不投發起人吳政亨判囚7年3個月。
另外,楊岳橋判囚5年1個月,《墨落無悔》聲明發起人鄒家成、梁晃維及張可森分別監禁93個月、59個月及59個月;何桂藍入獄7年;「長毛」梁國雄判囚81個月;黃之鋒判囚56個月;而曾為控方作供的阿布泰創辦人林景楠判監62個月。其餘被告則判囚50個月至81個月不等(詳見下表)。
拒納辯方「謀劃必敗」求從輕處罰之說
3位主審法官《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於判刑理由中指,本案涉及串謀控罪,因此《國安法》第二十二條顛覆國家政權罪規定的三級制處罰類別並不完全適用,但可用作參考,部分被告以罪行的「不可能性」為求情理由,3位法官考慮案中證據後,拒絕接納辯方認為謀劃必然失敗,因此應從輕處罰的說法。
法庭接納部份被告可以用「對法律無知」作為求情理由,但戴耀廷及楊岳橋則顯然並非如此,因為兩人均是律師,而且在推進實行謀劃時堅定不移。至於沒有以此求情的被告,法庭認為這是他們的知情决定,選擇不以此作為求情理由。
區諾軒趙家賢與鍾錦麟助控方作證等理由獲減刑
法庭沒有針對各被告《國安法》實施前的任何個別行為來判刑,只用以評估串謀的嚴重程度和規模,以及各人角色。法庭量刑時考慮過本案性質非暴力,認為戴區趙鍾4人屬「首要份子」,戴區趙各採納1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鍾則以12年為量刑起點,區趙鍾協助控方作證、對法律無知以及有公職貢獻,故各獲減刑。
吳政亨則受審後定罪,《國安法》實施後仍自願故意繼續推動計劃,向他人施壓,亦屬「積極參與者」,以7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行事可能因受戴耀廷誤導才相信計劃合法,故減刑至7年3個月。
鄒家成有份發起《墨落無悔》聲明判監93個月
法官指楊岳橋在公民黨參與謀劃時積極行事,具領導地位,考慮楊及早認罪並參與公職服務多年,判囚5年1個月。三名《墨落無悔》聲明發起人鄒家成、梁晃維及張可森,法官指三人參與2020年7月15日舉行的抗爭派記者招待會,比其他同為初選候選人的被告更積極,分別判囚93個月、59個月及59個月。
其餘被告初選候選人被裁定為「積極參加者」,在謀劃中不可或缺,而沒有他們的參與,謀劃根本不能開展。各人的量刑起點均為監禁 7年,何桂藍選擇不求情而被判囚7年。法官考慮過他們在謀劃中各自的角色後,因應他們不同的求情理由和情況,判他們入獄50至81個月不等。
相關新聞:
35+顛覆案丨45名被告刑期一文睇清 主腦戴耀廷判10年/林卓廷81個月/黃之鋒56個月
35+顛覆案│多國領事到庭旁聽判刑 澳洲領事指到庭支持澳洲公民
35+顛覆案|數百人排隊輪候旁聽判刑 脫罪被告李予信亦在其中
認罪被告伍健偉判5年7月 林景楠判5年2月
戴區趙鍾4名「首要份子」以外,開審前認罪的伍健偉及林景楠分別判囚5年7個月和5年2個月,楊岳橋判囚5年1個月,其餘認罪被告刑期介乎4年2個月至4年11個月。
受審後定罪被告中,鄒家成有份發起《墨落無悔》聲明判囚7年9個月,何桂藍不求情判囚7年,吳政亨向他人施壓判囚7年3個月,其餘不認罪被告刑期介乎6年6個月至6年9個月。
本案刑期與其他案件分期執行
黃子悅理大暴動、鄒家成及劉頴匡七一暴動刑期則分期執行。
開庭前唯一獲准保釋的林景楠今早9時40分左右率先到庭等候,眾還押女被告於10時起陸續入庭,男被告則於57分鐘後進庭,馮達浚袁嘉蔚一同穿著利物浦球衣,梁晃維則穿阿仙奴球衣,何桂藍身穿桃紅色外衣,楊雪盈衣著樸素,黃碧雲頂著一頭灰白髮,戴耀廷神情輕鬆。
《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規定三級制處罰類別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2條,被告一旦定罪,若屬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須判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者須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者須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關新聞:
35+顛覆案所有被告求情完結 法官擇日判刑
35+顛覆案 劉頴匡稱錯信戴耀廷 承認保釋期間犯案是加刑因素
35+顛覆案│辯方指串謀顛覆罪非實際顛覆 法官陳慶偉表明不同意 並以搶劫作例子法庭判刑毋需考慮成功機會
35+顛覆案 多名前局長等撰文為被告尹兆堅及郭家麒求情
35+顛覆案 伍健偉親自陳情指犯案非出於私利 自言應屬「積極參與者」
本案控罪內容
眾被告全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而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即——
(i)為以下目的宣揚、進行或參與一項謀劃,旨在濫用其在當選立法會議員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73條受託的職權——
(a)在立法會取得大多數控制權,藉以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不論當中內容或內容的利弊如何,均不予區別拒絕通過;
(b)迫使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50條解散香港立法會,從而癱瘓政府運作;
(c)最終導致行政長官因立法會解散和重選的立法會拒絕通過原財政預算案而根據《基本法》第52條而辭職;
(ii)為達致上述謀劃,參選或不參選立法會選舉,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該選舉;
(iii)承諾或同意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在審核和通過政府的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時,按照該謀劃,行使或不行使其根據《基本法》第73條所訂的職權;
(iv)承諾或同意在該選舉中當選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在該選舉中當選後,故意或蓄意不履行,或故意或蓄意疏於履行其立法會議員職責,即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
案件編號:HCCC69、70/2022
法庭記者:陳子豪 劉曉曦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