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案│主腦戴耀廷判囚10年 區諾軒囚6年9個月 黃之鋒囚4年8個月 其餘被告監禁50至93個月
2024-11-19 09:07
35+顛覆案,47人2020年參與協議立法會過半後無差別否決財案,逼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否則特首須解散立法會再辭職。47人翌年3月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45人被定罪,今早接受判刑,主腦戴耀廷判囚10年,曾為控方作供的趙家賢及鍾錦麟判監7年及6年1個月,組織者區諾軒入獄6年9個月,三投三不投發起人吳政亨判囚7年3個月。
另外,楊岳橋判囚5年1個月,《墨落無悔》聲明發起人鄒家成、梁晃維及張可森分別監禁93個月、59個月及59個月;何桂藍入獄7年;「長毛」梁國雄判囚81個月;黃之鋒判囚56個月;而曾為控方作供的阿布泰創辦人林景楠判監62個月。其餘被告則判囚50個月至81個月不等(詳見下表)。
顛覆國家政權罪下處罰三級制不完全適用於本案
3位主審法官《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於判刑理由中指,本案涉及串謀控罪,因此《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規定的三級制處罰類別並不完全適用,但可用作參考。判詞解釋因為詮釋刑事法律時,要以嚴格和狹義角度詮釋,而顛覆罪條文中沒有提及串謀罪,《刑事罪行條例》中的串謀罪字眼明確,只提及刑期上限,沒有提過刑期下限,法庭可審視立法機關如何衡量罪行刑責。
判詞續指辯方代表大多同意法庭可參考三級制量刑,控方則陳詞指可藉參考新近訂立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來考慮立法意圖,惟3位法官反駁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今年3月在本地立法,《香港國安法》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0年實施,2個立法機關地位職能各異,故不能以本地法律了解其立法意圖。3位法官再參考終院呂世瑜案及上訴庭馬俊文案,指出量刑時應考慮顛覆罪條文以及普通法原則,不應依靠內地判刑案例。
拒納辯方「謀劃必敗」求從輕處罰之說
部分被告求情指本案計劃不可能實現,即使沒有人被取消資格或立法會選舉沒有延期也好,也不會爭取到足夠議席,計劃也必定失敗,以罪行的「不可能性」為求情理由,3位法官考慮過案中證據後,不猜測計劃勝算,認為每個參與者都盡力使其成真,2名組織者戴耀廷和區諾軒都感到樂觀,花費大量時間金錢開記招及協調會議等;政黨亦開會商討,安排選舉隊伍、口號單張等,每人也簽署提名表報名參選,支付按金,再加上考慮過取消資格後的替補機制,連不參加初選的吳政亨都發起「三投三不投」,花費金錢登頭版廣告。因此法庭拒絕接納辯方認為謀劃必然失敗,認為61萬名投票市民也不會認同,所以法庭也駁回被告應因此從輕處罰的說法。
判詞指被告屢獲戴耀廷保證計劃合法,因此法庭接納部份被告可以用「對法律無知」作為求情理由,但戴耀廷及楊岳橋則顯然並非如此,因為兩人均是律師,而且在推進實行計劃時堅定不移。判詞特別提到戴耀廷曾提出「攬炒十步」,即使戴耀廷求情稱此非政治行動藍圖,然而連月發佈一系列文章,形同主張革命;而楊岳橋則在公民黨記招中非常進取地以強烈言辭發言。至於沒有以此求情的被告,法庭認為這是他們的知情决定,選擇不以此作為求情理由。
串謀嚴重程度與規模及各人角色量刑
法庭沒有針對各被告《國安法》實施前的任何個別行為來判刑,只用以評估串謀的嚴重程度和規模,以及各人角色。法庭認為考慮罪行嚴重程度時,應考慮計劃程度、手段、施襲人數程度、涉案人數以及潛在危害、實際結果及影響,最終整體量刑。
法庭量刑時考慮過本案性質非暴力,認為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及鍾錦麟4人屬「首要份子」,戴區趙各採納1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戴耀廷為主腦屬「首要分子」判監10年(詳見此),鍾則以12年為量刑起點,區趙鍾協助控方作證、對法律無知以及有公職貢獻,故各獲減刑。
吳政亨則受審後定罪,《國安法》實施後仍自願故意繼續推動計劃,向他人施壓,亦屬「積極參與者」,以7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行事可能因受戴耀廷誤導才相信計劃合法,故減刑至7年3個月(詳見此)。
區諾軒頂證其他被告等獲55%刑期扣減
法庭認為區諾軒(37歲,前立法會議員)為「35+」顛覆國家政權計劃的組織者之一,參與程度與戴耀廷無異,但不像戴耀廷般激進。法庭考慮到他在案件交付時認罪,亦曾出庭作供頂證同案被告,有系統及合乎邏輯地向法庭提供整案的來龍去脈,其證供對於拼湊所有涉案證據至關重要,給予他一半的刑期扣減。 此外,區諾軒在中聯辦譴責後退出初選,亦試圖說服趙家賢一起退出初選,考慮到他對法律無知和過往對公共服務的貢獻,故特此另外給予 5%刑期扣減,終被判囚6年9個月。
趙家賢認罪作供 可能受戴誤導以為計劃合法
趙家賢(39歲,前東區區議員)同樣在案件交付時認罪,亦曾出庭作供頂證同案被告,其大部分證供亦被法庭採納,並協助法庭作出裁決,惟法庭認為趙家賢的角色並不止是積極參加者,應被視為「首要分子」,考慮趙家賢在「35+」顛覆計劃的重要作用和參與程度、計劃的非暴力性質,以15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趙家賢以從犯證人身份出庭作供,可獲減刑一半,而「35+」顛覆計劃最終未能成事,法庭亦相信趙家賢有可能受戴耀廷誤導,才誤信涉案計劃合法而行事,趙過往在公職服務上有貢獻,品格良好,故獲減刑至判囚7年。
鍾錦麟從犯證人口供未及區趙有用獲45%扣減
鍾錦麟(36歲,前西貢區議員)協助控方出庭作供頂證同案被告,在案件交付時已認罪及同意案情,法庭裁定鍾錦麟為「首要分子」,但認為鍾錦麟的證供未及區諾軒與趙家賢的證供有用,在「35+」顛覆計劃的參與程度亦比其他組織者戴耀廷、區諾軒及趙家賢低,故以監禁12年量刑起點。法庭就鍾錦麟的證供給予45%扣減,另就他對法律無知及過往在公職服務上有貢獻,獲減刑至判囚6年1個月。
鄒家成有份發起《墨落無悔》聲明判監93個月
判詞指各區參選人均屬「積極參與者」,各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然而基於梁晃維、張可森及鄒家成發起《墨落無悔》聲明,雖非組織者,惟其角色積極主動,用聲明綑綁其他參選人,以確保計劃成功,屬加刑因素,遂以8年監禁為3人量刑起點。考慮到梁晃維張可森盡早認罪,扣減3分之1刑期,誤以為計劃合法再減刑3個月,過去任職區議會議員有公職貢獻再減2個月,故2人一同判囚4年11個月。法庭端詳張可森求情信內容,認為其展示了真誠悔意,肯定相關機構將來考慮到行為良好可減刑3分之1時會慮及此處。至於鄒家成受審後定罪,可獲對法律無知的3個月刑期扣減,判囚7年9個月,而七一暴動與本案無直接關係,故暴動案61.5個月刑期分期執行。
何桂藍不求情判監7年 楊岳橋積極行事認罪判61個月
判詞交代何桂藍受審後定罪,沒有求情,故判監7年。判詞續指法官指楊岳橋在公民黨參與計劃時積極行事,具領導地位,在3月25日公民黨記者會中可見一斑,故亦以8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楊及早認罪悔改,重犯機會低,被捕後表現合作,減刑3分之1,另外參與公職服務多年再減刑3個月,終判囚5年1個月,另肯定相關機構將來考慮到行為良好可減刑3分之1時會慮及其悔意。
伍健偉開庭日認罪但不致歉減刑5分1判5年7個月
判詞交代伍健偉告知法庭由於計劃失敗故選擇認罪,在信件中說明其參與計劃經過,為個人行為負上全部責任,亦不會為其和選民共同相信的價值而致歉,其量刑起點同為7年,開審當日認罪,減刑5分之1至5年7個月。
林景楠無損權益口供及庭上證供無大用處減刑5分1
判詞指林景楠基於曾為警方錄取2份無損權益口供,希望法庭視之為「其他參與者」,判處社會服務令。3位法官反駁指,其罪行性質嚴重,不宜判處社會服務令,2份無損權益口供及庭上證供亦無大用,僅談及個人參與,終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開審當日認罪,減刑5分之1,對法律無知和疫情期間協助採購防疫裝備,額外再減刑3個月和2個月,共囚5年2個月。
其餘被告均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3分1;除黃之鋒、譚得志、尹兆堅及岑敖暉外,其餘人求情指對法律無知,均獲減刑3個月,另外大部份曾任職立法會或區議會的被告再減刑2至3個月。而黃之鋒此前多項案底不可能同時判刑,故不調整本案刑期,相信不會為其造成毀滅性打擊;譚得志則基於此前煽動文字案,整體量刑下減刑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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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刑期與其他案件分期執行
黃子悅理大暴動、鄒家成及劉頴匡七一暴動刑期則分期執行。
開庭前唯一獲准保釋的林景楠今早9時40分左右率先到庭等候,眾還押女被告於10時起陸續入庭,男被告則於57分鐘後進庭,馮達浚袁嘉蔚一同穿著利物浦球衣,梁晃維則穿阿仙奴球衣,何桂藍身穿桃紅色外衣,楊雪盈衣著樸素,黃碧雲頂著一頭灰白髮,戴耀廷神情輕鬆。
《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規定三級制處罰類別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2條,被告一旦定罪,若屬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須判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者須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者須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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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名認罪被告包括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伍健偉、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劉頴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林景楠、岑敖暉和王百羽。除林景楠外餘人還押。
14名審訊後定罪被告包括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及余慧明,悉數還押。被告劉偉聰及李予信則被裁定罪脫,控方就劉偉聰罪脫上訴,劉偉聰獲准保釋。
2名審訊後裁定罪脫被告包括劉偉聰及李予信,而控方就劉偉聰罪脫上訴,劉偉聰獲准保釋。
案中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控罪內容
眾被告全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而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即——
(i)為以下目的宣揚、進行或參與一項謀劃,旨在濫用其在當選立法會議員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73條受託的職權——
(a)在立法會取得大多數控制權,藉以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不論當中內容或內容的利弊如何,均不予區別拒絕通過;
(b)迫使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50條解散香港立法會,從而癱瘓政府運作;
(c)最終導致行政長官因立法會解散和重選的立法會拒絕通過原財政預算案而根據《基本法》第52條而辭職;
(ii)為達致上述謀劃,參選或不參選立法會選舉,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該選舉;
(iii)承諾或同意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在審核和通過政府的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時,按照該謀劃,行使或不行使其根據《基本法》第73條所訂的職權;
(iv)承諾或同意在該選舉中當選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在該選舉中當選後,故意或蓄意不履行,或故意或蓄意疏於履行其立法會議員職責,即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
案件編號:HCCC69、70/2022
法庭記者:陳子豪 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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