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向銀行發通告 私貸設7日冷靜期明年中實施
2024-11-09 09:30
《星島》周一獨家報道,金管局計劃為私人貸款設7日冷靜期後,金管局昨日正式向銀行發通告,稱為推廣負責任借貸,以及減低衝動和過度借貸的風險,要求向個人客戶提供無抵押消費信貸產品的零售銀行,及數字銀行,均須向個人客戶提供至少7日冷靜期安排,期間客戶毋須繳付任何費用亦可隨時取消貸款,而相關實施時間為2025年6月底。
金管局表示,為免阻礙客戶在冷靜期內以全數償還本金的方式償還或贖回貸款,個人客戶不應因償還或贖回貸款而被收取任何手續費、提前還款或提前清償費或其他類似性質的費用。而已償還或贖回貸款的客戶的應付利息,不應高於有關客戶若並未在冷靜期內償還或贖回貸款而應支付的利息,以此作為收取費用的後門途徑。
須列明期限及收費
通告指出,個人客戶在冷靜期內可以全數償還本金的方式償還或贖回貸款。個人客戶應可毌須提供任何原因而償還或贖回貸款,而為免引起疑問,冷靜期不適用於有抵押的貸款。另外,個人客戶可償還或贖回貸款的冷靜期不應少於緊接提取貸款之日後的7個曆日。
冷靜期不適用有抵押貸款
金管局強調,零售銀行應於申請貸款和發出貸款批准通知時,列明及清楚告知客戶冷靜期的安排和主要特點,如期限、行使冷靜期不設費用與收費、行使冷靜期需支付的利息等,以及可供償還或贖回貸款的途徑。有關溝通應以顯眼的方式進行,以確保客戶清楚知悉冷靜期的詳情。
金管局要求,零售銀行應向客戶提供便利、及時和有效率的渠道,以便客戶在冷靜期內償還或贖回貸款。零售銀行亦應迅速處理個人客戶的相關要求,不應出現任何不必要的延誤。
另外,通告又指,凡向個人客戶提供無抵押消費信貸產品的零售銀行,以及數字銀行,應審視及按需要修訂其系統和文件,並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遵循通告所載的要求,但不得遲於明年6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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