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演唱會事故案 屏幕懸吊系統由協興隆負責 每組屏幕重435.2公斤

2024-10-23 11:53

舞台設計師周淑貞接受盤問下承認LED屏幕懸吊系統的每日檢查和組件維修,皆由分判商協興隆舞台工程負責。
舞台設計師周淑貞接受盤問下承認LED屏幕懸吊系統的每日檢查和組件維修,皆由分判商協興隆舞台工程負責。

MIRROR演唱會工程承辦商藝能工程3名職員涉串謀虛報懸掛設備重量案,今區院續審。辯方盤問下,舞台設計師確認分判商協興隆負責涉案LED屏幕懸吊系統的每日檢查和組件維修。屏幕供應商董事供稱,每組雙面屏幕重435.2公斤,而他曾透過電郵將載有相關數據的圖則發送給3名被告。

3名被告依次為42歲吳凱瑩、61歲林志華及50歲梁耀祖。

屏幕懸吊系統及檢查維修由協興隆負責

辯方今續盤問舞台設計師周淑貞時,指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負責MIRROR演唱會承載6部LED屏幕的金屬外框、機械裝置、支撐的鋼纜和組件,以及負責維修和屏幕懸吊系統的每日檢查。周同意。

屏幕供應公司董事楊浩廷稱,不清楚協興隆將屏幕機械組件和鋼索等項目外判予銚龍。葉偉豪攝
屏幕供應公司董事楊浩廷稱,不清楚協興隆將屏幕機械組件和鋼索等項目外判予銚龍。葉偉豪攝
被告吳凱瑩。
被告吳凱瑩。
左為被告之一林志華。
左為被告之一林志華。
第三被告梁耀祖。
第三被告梁耀祖。

辯方亦指,周淑貞在2022年9月6日與勞工處會面時,周稱協興隆負責屏幕外框,及懸吊、升降和旋轉機械的設計、組裝和安全計算數據,並負責相關組件和配件的維修。周亦同意。

12塊單面改作6塊雙面屏幕

負責提供涉案LED屏幕的In Technical Production Limited行政總裁和執行董事楊浩廷供稱,吳凱瑩前年4月14日曾向他發送設計圖,楊浩廷其後便轉發給工程同事畫圖則,當時設計圖仍是採用12塊4米乘3米的雙面LED屏幕,後來在5月12日後獲通知更改設計,改用6面4米乘4米的雙面LED屏幕。

同年5月17日,吳凱瑩在Whatsapp要求楊浩廷更新數據,楊遂於兩日後向3名被告發送圖則,當中提到每一面屏幕重217.6公斤,故每組雙面屏幕重435.2公斤。楊稱該重量並不包括屏幕金屬外框,而由於已經是最終版本,所以亦發送給梁,因為梁知悉重量及製作索具裝配圖。

屏幕供應商不知銚龍為協興隆外判商

楊浩廷供稱,他約於前年4月曾出席製作團隊與工程承辦商的聯席會議,3名被告亦代表藝能出席會議,會上討論設計可行性,而楊亦被問及屏幕尺寸和重量等,當時他有即時用手機計算重量及提供數據,惟他已忘記當時報稱的重量。

辯方盤問楊時,楊同意涉案屏幕須組裝金屬外框、用以懸吊升降,而框架是由協興隆提供和設計。辯方問到,楊是否知道協興隆將機械組件和鋼索等項目外判給東莞銚龍舞台製作有限公司。楊稱他認識銚龍這家公司,但不清楚在MIRROR演唱會中,協興隆和銚龍的關係。

只依主承辦商指示工作

辯方又問,In Technical Production有否直接與銚龍溝通、講及屏幕重量等,銚龍如何得知框架尺寸合適。楊稱他本人沒有,又指其公司依主承辦商指示工作,雖然應該曾與銚龍一起參與其他演唱會工程,但楊重申兩者不會直接合作。案件明續審。

3名被告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及交替控罪、欺詐罪,指3人於前年5月19日至7月25日串謀詐騙康文署經理,即在兩個負重表中虛報多項設備的重量,誘使康文署經理容許「MIRROR. WE. ARE LIVE CONCERT 2022」演唱會舉行。

案件編號:DCCC291/2023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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