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發布具煽動意圖自製刊物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中年漢判監14個月
2024-09-20 10:28
失業23年、靠父親接濟及綜援金過活的58歲男子,於社交媒體4個帳戶發布239則具煽動意圖訊息,包含以「革命無罪,造反有理」的字句製作影片,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涉案男子被控一項「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判監14個月。總裁判官蘇惠德斥被告目無法紀,指縱使被告帖文內容重重複複,但可形成洗腦式效果,容易把思想植入別人的腦海中。
被告區健威(58歲)報稱無業,由大律師關文渭、梁麗幗及司徒子朗代表。
被告承認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
被告被控於2024年3月23日至6月19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YouTube、Facebook 及X發布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官:涉案罪行具預防性要旨
總裁判官蘇惠德指,立法機關提高「煽動罪」的最高刑罰,法庭判刑須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及立法機關立場,阻嚇性也是量刑原則;法庭亦必須顧及此項罪行具備預防性的要旨。蘇官指,不會視被告為積犯,因此在考慮控罪的嚴重性時,不會對他的前科給予比重,但被告一項類同的紀錄,可被視為加刑因素。
涉案帖文內容挑戰國家主權
蘇官稱,就內容而言,相關的帖文主張推翻中央政權、特區政府,又提及台灣問題、敏感的日子等,明顯是挑戰國家主權;當中亦多次詆毀及咒罵領導人、特首以及執法部門,目的是挑起他人的離叛和蔑視。蘇官說,縱使內容重重複複,頗為單調,但因不停重複,形成洗腦式的效果,容易把思想植入別人的腦海中。
官斥被告目無法紀
辯方指被告沒有刻意隱藏身份下犯案,但蘇官認為這代表被告視法律如無物,目無法紀;縱使他人對被告的煽動行為反應冷淡,只代表本案不具備加重刑責的因素。
出獄未幾再犯案為加刑因素
蘇官指,被告早前刑滿出獄後不久又再犯案,此乃加刑因素,因此把刑期上調3個月、整體量刑起點為21個月,因被告認罪,最終刑期下調至14個月。
辯方不爭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4及25條合憲性
辯方大狀求情指,原本有意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及25條的合憲性作出法律爭議,但由於終審法院在譚得志案中拒就「若煽動罪毋須證煽暴意圖,有否過份限制言論自由而違憲」這個爭議批出上訴許可,辯方決定不就合憲性作出法律爭議。被告因此選擇認罪。辯方稱,被告於2023年12月14日因干犯類同罪行,被判監6個月。辯方認為,無論如何,法庭都不應以維護國家安全為由,判與「預防性羈押」無異的長期監禁。
辯方認為本案控罪不具預防性
辯方表示,不同意本案控罪具有預防性要旨,又援引馬俊文案指,「煽惑罪」是普通法的罪行,屬預備性質,與本案的「煽動罪」不同。關文渭指,如控罪並非預防性,法庭可考慮被告行為是否會煽動他人憎恨;但若控罪是預防性,法庭不需考慮行為是否成功煽惑他人作出實質罪行。
追縱者得20人平台有如網上迴聲室非為煽惑他人
辯方提到,涉案的煽動性內容是轉發他人的製作,內容反反覆覆,亦不涉及鼓吹暴力,近乎是情緒上的發洩行為,情節不及其他裁判法院的案例嚴重。關文渭稱,而且被告網上社交平台帳戶的總追縱者只有20個,少得可憐,被告的平台有如網上迴聲室,只有志同道合的人聽自己想聽的東西,而不是想去煽惑他人;而被告帳戶名稱包括其真名,與上次犯案一樣沒意圖隱瞞自己的身份。
被告失業23年綜援生活只與網友社交
辯方續指,被告單身,自2001年開始失業,依靠父親經濟上的濟助及綜援生活。被告因社交技巧不佳而難融入社會,主要透過網友來維持社交生活,沒有任何政治背景或聯繫。關說,辯方最後沒提出有關控罪違憲的法律爭議,要求法庭給被告減刑三分一。
發239帖文製附有煽動性陳述圖照影片
案情指,警方調查發現,被告的4個社交平台帳戶,即一個Facebook、2個「X」、及一個YouTube帳戶在案發期間共發布239段帖文訊息,內容均是具煽動性的陳述、照片、圖片、或影片。
被告發布的帖文可分為2大類,即被告用不具煽動性的中文或韓文歌曲製作音樂錄像,但加插附有具煽動性陳述的圖片及照片;以及被告在「X」轉發具煽動性陳述的圖片或照片。帖文內容分別是針對中國政府及中國共產黨;針對香港政府、官員和警察;以革命、造反等非法作為推倒國家根本制度和香港的憲制秩序和行政機關。被告6月19日被捕。
案件編號:WKCC2719/2024
法庭記者:房伊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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