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 辯方開審前反對賴振邦手機數碼證據呈堂被駁回 高院判詞解釋理由

2024-09-16 16:58

控辯雙方開審前曾就賴振邦手機數碼證據應否呈堂有過一番爭辯。資料圖片
控辯雙方開審前曾就賴振邦手機數碼證據應否呈堂有過一番爭辯。資料圖片

主腦吳智鴻串謀團伙、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等人計劃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中設置炸彈案,歷經約80日審訊,早前陪審團裁定被告賴振邦一項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罪成,尚待判刑。早於正式開審前,辯方曾反對控方就相關手機數碼證據呈堂,辯方申請遭法官張慧玲拒絕,張官今頒下判詞解釋理由。

辯方爭議Cellebrite數碼法理鑑證認受性

判詞中引述,當時辯方一度以控方沒有提供專家證人證供為由,反對相關手機數碼證據呈堂,控方後來提供警長就數碼法理鑑證工具的專家證供,辯方仍有所爭議。

賴振邦一方雖不爭議在他辦公室搜獲一部iPhone,其後被送往檢驗,但爭議Cellebrite在數碼法理鑑證領域的認受性、可靠性等,又爭議專家證人只是多次使用Cellebrite,對於Cellebrite裝置或軟件的開發、更新均沒有認識,另外,試算表的內容不完整,曾有訊息被刪除、收回及有空白訊息,影響表面真確性。

控方指專家具Cellebrite專業認證富經驗

控方則指,辯方未能提出任何基礎指Cellebrite運作不可靠,iPhone中發現的訊息內容上文下理相通,無證據顯示是虛假或偽造。控方又回應,專家證人由2013年開始處理法理鑑證工作,涉及超過4000件不同類別的數碼流動裝置,考獲Cellebrite專業認證。環境證供方面,控方又依賴賴的手機與同案被告黃振強、吳智鴻的手機中均發現同樣名為「接完紙鶴未?」的Telegram帳戶(控方指是賴使用的帳戶),其中黃手機內容由警方以拍片方式擷取,而非用Cellebrite。

官指控方已證明數碼證據表面真確可呈堂

最後,張官裁定控傳召專家證人作供,控方只須證明相關數碼證據表面真確,而非是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其為真確,若要求控方傳召開發Cellebrite的人出庭作證屬吹毛求疵,張官亦認同環境證供可以支持相關數碼證據是否表面真確,至於訊息可靠性,則屬陪審團考慮範圍。因此,法官裁定控方已證明相關數碼證據表面真確,可以呈堂。

案件編號:HCCC164/2022 、HCCC255/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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