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運工人2020年7.1搶犯罪脫遭上訴 重審時認阻差辦公判囚3個月1星期

2024-09-13 16:41

李兆聰(左)被判監3個月1星期。資料圖片
李兆聰(左)被判監3個月1星期。資料圖片

2020年7月1日有大批市民上街抗議《香港國安法》,警方晚上於銅鑼灣時代廣場外圍捕近百人期間,23歲男搬運工人「搶犯」,阻礙警員拘捕一名女子,被起訴一項阻差辦公罪,原被裁定表證不成立無罪釋放。律政司事隔約1年半後提上訴,案件終發還重審。搬運工早前改為認罪,裁判官鄭紀航今午於沙田裁判法院指被告搶犯行為可能引人效法,造成更大規模衝突,判囚3個月1星期。

鄭官判刑指案發當晚6時許,有數以百計示威者在時代廣場外佔據行車線,有人揮舞香港獨立旗幟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標語牌,舉五一手勢,其後沿羅素街走向堅拿道東,一邊高叫「黑警死全家」口號,在路上佈滿磚頭及雜物,示威者包括被告阻塞交通,期間警方多次舉藍旗警告。

鄭官續指後來警方推進並發射催淚彈,示威者隨即逃去,案發時被告李兆聰無視警長警告,衝向警方試圖營救一名被制服的女子,不果逃去,案發歷時少於5秒,而案發當日為香港特區成立周年及《香港國安法》生效第一天,銅鑼灣時代廣場案發一帶屬本港著名地標,人流最密集,名店林立,不少人在附近逛街。鄭官認為鑑於案發背景地點,當時社會動盪仍然持續不斷,被告搶犯行為可能引人效法,造成更大規模衝突,遂以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辯方求情指被告在訂立審期前認罪,望可減刑兩成半,鄭官反駁指案例中減刑折扣不足兩成,被告在上訴期間提出抗辯,至今經過多重法律程序,折扣不可能多於兩成,終減刑略少於兩成,判囚3個月1星期。

被告李兆聰承認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控罪指被告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勿地臣街出口,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5799。

原審裁判官彭亮廷審訊時批評案中女警未有基礎下非法拘捕女子,控方又未能給予合理解釋,曾拍枱怒斥「你(控方)究竟有無睇過啲片?」、「究竟邊度有掟水樽呀?問完Charge Advising Counsel(律政司)話要告,告!告!告!告到天腳底都告」,及後裁定被告李兆聰表面證供不成立罪脫。惟律政司不服,事隔約一年半後以案件呈述形式提上訴,最終高等法院法官陳仲衡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下令案件發還交予另一位裁判官重新審理。

案件編號:STCC2837/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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