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港大生認煽惑蓄意傷人判囚2年 上訴得直減刑至15個月

2024-09-13 13:41

4名上訴人左起張敬生、杜林丞亨、郭永皓及容頌禧上訴得直,刑期由2年改為15個月。資料圖片
4名上訴人左起張敬生、杜林丞亨、郭永皓及容頌禧上訴得直,刑期由2年改為15個月。資料圖片

4名時任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成員2021年7月通過動議,悼念致謝7.1銅鑼灣刺警案疑兇梁健輝,去年承認煽惑他人蓄意傷人罪,各被判囚2年。4人不服刑期過重提出上訴,認為原審法官錯誤考慮本案證據、訂量刑起點過高,建議本案判刑不應高於15個月。上訴庭經考慮本案證供及嚴重性後,認為判囚2年的刑期明顯過高,應把量刑起點改為24個月,扣減認罪及酌情扣減後,改為判囚15個月。

4名上訴人為時任港大評議會主席張敬生、時任學生會會長郭永皓、時任評議員兼李國賢堂學生會代表杜林丞亨,以及時任評議員兼文學院學生會代表容頌禧。本上訴案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

港大評議會於 2021年7月5日召開緊急會議,主席張敬生主持會議並邀請全體評議員起立為梁健輝默哀一分鐘,希望評議員節哀;郭永皓動議向梁健輝致謝及表示哀悼,形容梁健輝是為香港犧牲性命的烈士,杜林丞亨和議,容頌禧就議案發言「懷緬為港犧牲的烈士」。

上訴方指原審法官錯誤理解證供及持極端觀點

代表張敬生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認為原審法官謝沈智慧錯誤理解本案證供並持極端觀點,而張敬生案發時作為評議會主席,按《會議常規》及《香港大學學生會憲章》,有權負責主持會議及讀出議案內容,無權撤回「討論梁健輝死亡事件」的議案或提出動議。彭耀鴻認為謝官裁定張敬生當時有權引導討論及阻止不當討論,是因她考慮本案證據時誤解《香港大學學生會憲章》及《會議常規》。

彭提到有關議案亦只討論了少於15分鐘,網上直播只有152人觀看,而且在短時間內緊急召開記者會,撤回議案,郭永皓亦辭任學生會會長,反映他們快速發現自己犯錯並作出糾正。彭又指謝官錯誤引用自己處理的的案例,誤以為本案的嚴重性比案例更重,令本案判囚2年的刑期比同類案例更重,認為20%認罪扣減及僅4個月的刑期扣減明顯不足。

大狀指原審未充分考慮減刑因素

代表郭永皓的大律師陳國維指,郭永皓是在不想動議下迫於無奈作出動議,沒有證據證明他們有預謀犯案,郭自知犯錯後立即請辭及召開記者會公開道歉,撤回有關議案,大大減少煽惑他人蓄意傷人的影響力,認為謝官未有充分考慮這些減刑因素,理應批出比20%更多的認罪扣減。代表杜林丞亨及容頌禧的大律師關文渭則指,若刺警案疑兇梁健輝仍在生,被捕及被定罪後,預計判囚6.5年,而本案為梁健輝默哀則被判囚2年,更何況本案不涉個人得益,相對下本案判刑明顯過重。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認為上訴人濫用港大作為平台,煽惑學生及公眾悼念梁健輝,在政府及港大譴責涉案行為後才撤回議案,故判囚2年並無不妥。

上訴庭:原審量刑起點明顯過高

上訴庭經考慮後認為本案煽惑他人蓄意傷人的案情嚴重,而且4人現已不是港大學生,但即使如此,原本35個月的量刑起點明顯過高,判4人刑期上訴得直,認為合理量刑起點應為24個月,上訴庭不干預原審時的20% 認罪扣減及4個月酌情扣減,經計算後改判監禁15個月,即獲准減刑9個月。上訴庭將於3個月內頒布書面理由。

據悉,原判囚2年的4名上訴人如在獄中行為良好,最早獲釋期原為今年12月12日,現獲准減刑9個月後,相信快將獲釋。

案件編號:CACC201/2023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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