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家成擅將投訴信帶離收押所罪成囚3天 助理律師罰款1800元

2024-08-14 15:27

鄒家成(左)與助理律師胡詠斯(右)擅將投訴信帶離茘枝角收押所,鄒被判監3天,胡則罰款1800元。資料圖片
鄒家成(左)與助理律師胡詠斯(右)擅將投訴信帶離茘枝角收押所,鄒被判監3天,胡則罰款1800元。資料圖片

因涉35+顛覆案等被還柙的鄒家成,涉於2023年5月將未經懲教人員檢查的投訴表格交給30歲女助理律師,以轉交申訴專員公署,因而遭國安處拘控。2人7月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求情,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判鄒家成監禁3天,與他正服的刑期分期執行;徐官判胡詠斯罰款1,800元,從擔保金扣除。鄒家成擬就定罪及刑期上訴,徐官批准他以1,000元保釋,惟他目前仍就7.1立法會暴動案服刑之中。

求情望考慮鄒家成以和平方式表達言論自由

鄒家成一方早前已用書面形式呈上求情內容,今在庭上作口頭補充。代表鄒家成的大律師譚俊傑指,鄒家成案發時就引入書本一事的投訴內容認真,不涉濫用制度,而在囚期間,他亦難以就案件搜集證據,希望法庭考慮鄒在作出投訴時是以和平方式表達言論自由,判刑以罰款方式處理。

胡詠斯。資料圖片
胡詠斯。資料圖片

胡詠斯或被吊銷律師資格教訓沉重

代表胡詠斯的資深大律師王正宇說,《監獄條例》第18條(1)規管將物品帶進及帶出監獄的情況,但囚犯可帶出的物品少之又少,因此將物品帶出監獄涉及的嚴重程度比帶入監獄輕。王正宇指,本案涉及的物品是懲教署必須批准寄出的物品,因此被告的量刑應屬最輕。他稱本案涉特殊情況,胡詠斯對監獄守則毫不知情,沒有知法犯法,而且她案發時只開始執業約7個月,此案對她帶來十分大影響,可能會令她被吊銷律師資格、教訓沉重,被告十分後悔,冀法官行使酌情權,以罰款方式處理。

官指若循正途可順利寄出投訴信

徐官判刑時稱,將物品引進或帶離監獄同屬《監獄條例》規管內容,惟接納王資深大律師所說,將物品引進監獄比帶離監獄嚴重,會視乎案情來決定罰則。她指在囚人士有權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而《監獄規則》規定囚犯須獲免郵費寄出信件,這權利備受重視。她說可理解鄒​家成行使投訴權利,她有閱讀鄒寄出的投訴表格,內容不含不法或不當言辭,相信若鄒在任何情況下循正途經安檢的話,可順利寄出。

鄒家成一意孤行繞過安檢行為魯莽判監3天

徐官提及,鄒家成曾稱之前就在囚時遇到的事情投訴時,收到的結果是其投訴被定義為「無法證實的經歷」,因此再投訴時會擔憂表格無法寄出,已對投訴制度失去信心,但她指鄒家成因欠缺信心而一意孤行地繞過安檢,是魯莽及愚昧的行為。她提及,鄒家成表示,他在此案連累一名初出茅廬的律師、令她須面對律師會紀律聆訊,對此感到萬分抱歉。

胡詠斯非始作俑者罰款1800元

徐官指,就此案的判刑須反映在囚人士遵守監獄規則的重要性,因此決定鄒家成的量刑起點是3天。至於胡詠斯,徐官稱若沒有她的協助,投訴表格不能被帶離監獄,而胡作為律師,應有態度及操守,形容她案發時行為愚蠢。徐官接納胡詠斯不是始作俑者、是被動接收表格,考慮到她沒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時只開始執業約7個月,經驗尚淺,之後也要面對紀律聆訊,相信她已上寶貴的一課,重犯機會不大,判罰款1,800元。

27歲被告鄒家成及30歲助理律師胡詠斯,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

案件編號:WKCC4600/2023
法庭記者:房伊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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