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前販毒判囚27年 墨女申請移交回國服刑遭保安局拒絕 提司法覆核再被駁回

2024-08-07 18:57

墨西哥女子因販毒判囚27年,申移交返國繼續服刑遭拒,申司法覆核又被駁回。資料圖片
墨西哥女子因販毒判囚27年,申移交返國繼續服刑遭拒,申司法覆核又被駁回。資料圖片

墨西哥女子十多年前攜子來港,販運4.6公斤可卡因,販毒罪成判監27年。女犯人自2014年申請移交返國服畢餘下刑期,保安局考慮到其返國後可申請有條件釋放,故不同意移交。女犯人後來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局方決定。律政司反駁指移交犯人涉及境外事務和港府的國際義務,局方決定出自其專業意見,法庭不應輕易干預,法官高浩文今亦駁回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13年前販毒入境判監27年

申請人Prieto Vazquez Talina,擬答辯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及保安局。申請人2011年自墨西哥來港,攜幼子連同其餘4人販運422.5公斤可卡因,市值約5億港元,自同年9月19日起還柙,其後受審被裁定1項販毒罪成,其定罪只涉及當中4.6公斤可卡因。主審法官當時形容毒品總份量多到令人難以置信,申請人偕伴侶利用幼子來掩飾,避免惹人懷疑,用最自私的方式參與販毒團夥,賭上母子二人的快樂。申請人2013年5月被判監27年,行為良好的話預計最快於2029年9月出獄。

申請移交返國繼續服刑

2014年6月申請人申請移交返回墨西哥服畢餘下刑期,惟港墨兩地政府不設移交囚犯雙邊協議,局方遂按1997年6月生效的《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相關條文考慮申請。條文訂明條例旨在處理香港及境外地方移交法院行使其刑事司法管轄權時下令扣留在機構的人的事宜,當中第3及4(2)(e)條訂明若「香港的適當主管當局及該被判刑人士(或代表該人行事的人)已同意該項移交」,「行政長官可在依據任何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安排的情況下發出符合指明格式的手令,規定將被判刑人士從該等安排適用的香港以外地方移交到香港;移交往該等安排適用的香港以外地方」。

墨西哥服畢五成或七成刑期可申有條件釋放

墨西哥總領事2019年3月去信回覆保安局,內附墨西哥城總檢控官信件,文中標明根據墨西哥國家法律刑事懲處,囚犯如服畢五成或七成刑期後,有權申請有條件釋放,期間或毋須電子監管,而假設申請人2019年3月獲移交墨西哥,並獲相關法官裁定其符合上述資格,申請人最快可於2019年3月要求有條件釋放,惟最終刑期計算由墨西哥法官定奪。

保安局拒絕移交申請

保安局考慮到案情嚴重後,基於申請人在墨西哥法律下合資格獲有條件釋放,以致未能達致移交囚犯至當地繼續服畢餘下刑期的立法意圖,故不同意移交申請人。局方2020年3月23日去信知會申請人,申請人遂於同年6月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決定。

指決定不公申請司法覆核

申請人認為局方決定明顯不公,在程序中異常不平等地行使行政權力,違反自然公義,因為大部分刑責相近的販毒案犯人按《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申請移交均獲批,而移交地區的憲法亦與墨西哥相近,申請人於當地有條件釋放的權利被拒絕,局方沒有展示其申請有何差異,故不足以支持其決定。

律政司:港墨兩地無移交囚犯協議

律政司反駁指申請人沒有援引任何證據支持說法,局方有獨立考慮其個案,而且港墨兩地政府不設移交囚犯雙邊協議。律政司又指移交犯人涉及境外事務和雙邊協議下港府的國際義務,局方決定出自其專業意見,法庭不應輕易干預。法官高浩文同意指應給予空間局方去考慮,局方決定合法,終駁回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HCAL1228/2020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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