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角保母車溜後5死車禍 司機被控危駕致他人死亡等罪 申永久終止聆訊 指控方濫用司法程序
2024-07-22 18:24
2018年北角發生嚴重車禍,有保母車從斜路溜後剷上行人路,5人因而喪命,肇事司機疑未有拉好手掣便下車,司機約4年後被控5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及2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辯方今於區域法院申請永久終止聆訊,指控方事隔3年才就「空波」、「扭軚」等事宜進一步索得專家意見並作二次檢控,是濫用司法程序,對被告不公,法官謝沈智慧押後3月24日裁決。
辯方:「冇一次過告晒」對被告不公
被告吳耀宗今日由李詠文大律師代表。辯方爭議控方在案中濫用司法程序,令被告無法得到公平審訊。辯方指本案牽涉兩次檢控,控方在案發後對被告作出首次傳票檢控「沒有固定車輛制動器而離開車輛」一罪前,已向專家取得「沒拉好手掣」的相關意見,而如今向被告作出「第二次檢控」,雖亦依賴進一步的專家意見,但當中牽涉的是對「空波」和「扭軚」等專家意見。辯方質疑,控方要索取專家意見,毋須等3年半後。
法官謝沈智慧引述辯方書面陳詞指,辯方認為律政司沒有「一次過告哂」,因此被告早就傳票控罪承認所有案情,現時再作第二次檢控,就令被告得不到公平審訊。辯方補充,控方要提出「第二次檢控」,須有「special circumstances」(特別情況)才可進行。
控方:死因研訊首披露相關證供
律政司一方回應稱,當初控方只知被告沒有拉妥手制,但此舉不足以支持危駕控罪的指控,未有足夠證據滿足其他控罪元素,謝沈法官回應若首次起訴被告所有罪行,被告可全部不認罪,但現時局限於只能爭拗、挑戰某些事項。
控方指傳票案件中並無證人上證人台作供,直至死因研訊期間,相關證供才首次披露,律政司認為有所增補,「事關重大案件」需要覆檢。惟謝沈法官卻質疑並非有新證據,而是對證據有新看法。控方解釋,若被告當日有做好任何一項停車程序,便不至於達到危險駕駛的程度。
被告吳耀宗(66歲)被控於2018年12月10日,在香港熙和街近英皇道(東行)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HG365的私家小巴,引致何玉珍、梁洪、陳瑞意、楊文根及Yip Willy死亡。被告另被控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該私家小巴,引致盧永業和雷曉琪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件編號:DCCC1129/2022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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