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培忠父子涉串謀欺詐案 辯方申「永久終止聆訊」 詹培忠稱證監會曾來信稱「無嘢指控」

2024-05-02 13:36

詹培忠(圖)與詹劍崙父子串謀詐騙案,辯方申請永久終止聆訊。陳浩元攝
詹培忠(圖)與詹劍崙父子串謀詐騙案,辯方申請永久終止聆訊。陳浩元攝

前立法會議員詹培忠及兒子詹劍崙涉嫌串謀他人在配售可換股票據,以增加上市公司股本時,隱瞞秘密「買殼」協議,詐騙聯交所、該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會和股東,涉及犯罪得益逾4,200萬元。詹氏父子被廉署控告兩項串謀欺詐罪,同案65歲女子被控一項「洗黑錢」罪,3人不認罪,案件今於區域法院開審。詹氏父子向法庭申請「永久終止聆訊」,詹培忠出庭供稱在2020年收到證監會信件指「無嘢指控」,所以他沒有保存相關記錄,又稱中風致使行動不便「侵蝕我工作嘅精神同時間」。

被告依次為詹培忠(77歲、董事)、詹劍崙(52歲、商人)及王蓓麗(女,65歲、無業)。控方今由資深大律師譚耀豪代表;詹培忠由資深大律師郭棟明代表,詹劍崙由大律師關百安,王蓓麗由大律師林國輝代表。

被告詹劍崙。王仁昌攝
被告詹劍崙。王仁昌攝
被告王蓓麗。
被告王蓓麗。

申永久終止聆訊

詹培忠及詹劍崙今透過代表律師向法庭申請永久終止聆訊。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就此申請,傳召詹培忠出庭作供,詹培忠採納自己的誓詞,並接納控方盤問。

詹培忠同意自己在2016年10月4日曾與證監會進行會面,但對於證監會有否問起亞洲資源賣股的事情,詹培忠稱事隔太久、故不記得,而且當時證監會問過很多事;詹培忠亦稱約於2018年亦與廉署進行過會面。

中風後未能集中精神處理事務 

控方問到,在證監會調查時,詹培忠是否可以嘗試尋找相關資料記錄。詹培忠稱證監會在2020年3月5日已發信,指調查已完成及「無嘢指控」。控方續指,2016年已經與證監會會面,詹培忠在4年間是否可以找回相關記錄。詹培忠稱自己在2016年中風,致他行動不便,「侵蝕我工作嘅精神同時間」,至今未能正常生活,未必能集中精神去處理事情,所以證監會表示不會控告後便不怎麼理會。

控方又問,與廉署會面時,詹培忠仍覺得沒有需要找回資料?詹培忠同意,稱自己「掉以輕心」,又說在證監會表明不起訴後,無預料到廉署會「插手」。

事隔一年多始被起訴 詹培忠:「對我不公」

辯方覆問時,詹培忠供稱「呢個聆訊對我不公平」,指控方指控並非事實,他賣股毋須向上巿公司交代,證監會表明不調查,他才會「取消」所有資料,控方事隔一年多後才提出起訴,對他不公;另外,控方又凍結他的東亞銀行現金戶口,詹培忠稱案件仍未審訊便凍結其戶口,亦令他無法得到正常審訊。

辯方資深大律師郭棟明今午陳詞時,指法庭須考慮詹培忠在2021年11月19日才被捕及起訴,是否構成延誤、其原因及後果;涉及同一事件的被告馬鐘鴻(48歲,商人)在2021年9月因非法入境香港而被入境處羈留,當時廉署仍未作出拘捕或起訴,直到法庭在2021年11月19日處理馬的保釋申請,廉署當日才作拘捕,並非巧合。

廉署延遲起訴為免「打草驚蛇」?

郭解釋,廉署在2021年3月8日至11月19日期間沒有再進行搜證,為何要等到11月19日才作出拘捕,可以推論控方必須要拘捕馬,在此之前不欲「打草驚蛇」,而馬在2021年11月19日有機會保釋,所以控方才作出拘捕。法官練錦鴻問到,這是否構成「濫權」。郭認為已構成。

郭續稱,控方檢控基礎是詹培忠與其他人有協議,將自己的股票轉給馬,如果在公開巿場上放售股票,馬不一定能夠悉數接收,所以雙方的股票經紀必定有默契,但涉案股票經紀公司在2021年5月被證監會勒令停業;如果詹培忠在2021年5月前被起訴,可以取得股票經紀的證供,或許能協助到辯方案情,但現時卻無法取得。

辯方與涉案證人失聯

代表詹劍崙的大律師關百安陳詞指,控方案情中提到7名人士受被告等人控制,協助購入股票或可換股票據,而辯方試過接觸該7人,其中兩人的供詞指他們是個人投資,但辯方卻聯絡不上。關稱失聯的證人不一定是決定性,但其證供可能會對被告有實質幫助,以致缺失該等證供會對被告構成不公,而且案件事發已久,被告記憶模糊,亦未能向亞洲資源索取到資料或記錄。

控方資深大律師譚耀豪陳詞時,指辯方仍可透過證人傳票去傳召其餘相關人士作供,而辯方投訴延誤起訴,卻未能說出控方延誤的動機,更何況控方不同意案中存在延誤,案件涉及複雜的資金流向及大量交易,加上涉案被告是香港立法會前議員及其兒子,起訴不是輕易的事,事前律政司須給予多次法律意見,認為辯方未能證明控方有計劃延誤檢控。案件押後下周一續審,料練官將作出裁斷。

詹培忠父子被指串謀欺詐 女被告被控洗黑錢

詹培忠及詹劍崙否認兩項串謀欺詐罪,控罪指兩人於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15日串謀馬鐘鴻、及其他人詐騙亞洲資源控股有限公司、其董事會和股東,即隱瞞或未有披露馬與詹培忠和詹劍崙達成協議,馬會向詹培忠支付2.1億元以控制亞洲資源全部已發行股本的70%至75%;使亞洲資源董事會批准配售新股及配售可換股票據,目的是增加全部已發行股本,促進上述非法協議的執行,而有關可換股票據行使可換股權後可換取的股份,佔當時已發行股本約566.67%;及在亞洲資源公告和通函中虛假地表示,董事或股東在該可換股票據協議並無重大權益,致使亞洲資源的股東通過決議。兩人亦就上述協議被控串謀欺詐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王蓓麗則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指她與馬在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1月24日,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由亞洲資源發行、本金金額為4,200萬元的可換股票據,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案件編號:DCCC439/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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