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屋戶涉瞞報資產物業 分別被緩刑罰款 一單位已被收回

2024-07-09 18:36

四公屋戶無申報在港物業 分別被緩刑罰款 一單位已被收回。資料圖片,非涉事人
四公屋戶無申報在港物業 分別被緩刑罰款 一單位已被收回。資料圖片,非涉事人

房屋署積極打擊濫用公屋,今天(7日)披露4宗檢控案件中,4名公屋戶分別因在申報入息和資產及申請購買居屋單位時,沒有申報在港擁有住宅物業或家庭總資產淨值已超逾公屋入息限額100倍,同被判監禁14天,緩刑12個月及罰款5,000元或10,000元。其中一涉案公屋戶的單位亦已被房署收回。

房署指,其中兩宗個案涉及兩名分別居於厚德邨及平田邨的公屋戶,指兩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並無擁有本地住宅物業。但房署其後調查揭發兩戶案發時分別擁有一個位於將軍澳區及屯門區的住宅物業。 

四名公屋判周一在觀塘法院被判罰款及緩刑。資料圖片
四名公屋判周一在觀塘法院被判罰款及緩刑。資料圖片
彩德邨。資料圖片
彩德邨。資料圖片
平田邨。資料圖片
平田邨。資料圖片
順利邨。資料圖片
順利邨。資料圖片
厚德邨。資料圖片
厚德邨。資料圖片

第三宗個案涉及一名居住於彩德邨的公屋戶,在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其二人家庭總資產淨值不超逾公屋入息限額100倍,即196萬元。其後調查揭發,該名公屋戶案發時擁有一個位於鴨脷洲的工廈物業之一半業權,估值約620萬元。 

至於第四宗個案則涉及一名居住於順利邨的公屋戶,房署指其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以及於居屋申請表時均申報並無在港擁有住宅物業。但其後的調查揭發,該公屋戶案發時擁有一個位於中西區的住宅物業。 

個案一至三的公屋居民因拒絕或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違反《房屋條例》第27(a)條而被檢控;第四宗個案的的公屋戶因分別違反《房屋條例》第26(1)(a)條及第26(2)條而被檢控。各戶周一(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各人被監禁14天,緩刑12個月及各罰款5,000或10,000元。房屋署已於6月收回其中一個公屋單位,並正跟進處理其餘個案。 

房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居民及居屋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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