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屋户涉瞒报资产物业 分别被缓刑罚款 一单位已被收回

2024-07-09 18:36

四公屋户无申报在港物业 分别被缓刑罚款 一单位已被收回。资料图片,非涉事人
四公屋户无申报在港物业 分别被缓刑罚款 一单位已被收回。资料图片,非涉事人

房屋署积极打击滥用公屋,今天(7日)披露4宗检控案件中,4名公屋户分别因在申报入息和资产及申请购买居屋单位时,没有申报在港拥有住宅物业或家庭总资产净值已超逾公屋入息限额100倍,同被判监禁14天,缓刑12个月及罚款5,000元或10,000元。其中一涉案公屋户的单位亦已被房署收回。

房署指,其中两宗个案涉及两名分别居于厚德邨及平田邨的公屋户,指两人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时,申报并无拥有本地住宅物业。但房署其后调查揭发两户案发时分别拥有一个位于将军澳区及屯门区的住宅物业。 

四名公屋判周一在观塘法院被判罚款及缓刑。资料图片
四名公屋判周一在观塘法院被判罚款及缓刑。资料图片
彩德邨。资料图片
彩德邨。资料图片
平田邨。资料图片
平田邨。资料图片
顺利邨。资料图片
顺利邨。资料图片
厚德邨。资料图片
厚德邨。资料图片

第三宗个案涉及一名居住于彩德邨的公屋户,在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时,申报其二人家庭总资产净值不超逾公屋入息限额100倍,即196万元。其后调查揭发,该名公屋户案发时拥有一个位于鸭脷洲的工厦物业之一半业权,估值约620万元。 

至于第四宗个案则涉及一名居住于顺利邨的公屋户,房署指其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以及于居屋申请表时均申报并无在港拥有住宅物业。但其后的调查揭发,该公屋户案发时拥有一个位于中西区的住宅物业。 

个案一至三的公屋居民因拒绝或忽略提供申报表指明的详情,违反《房屋条例》第27(a)条而被检控;第四宗个案的的公屋户因分别违反《房屋条例》第26(1)(a)条及第26(2)条而被检控。各户周一(8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各人被监禁14天,缓刑12个月及各罚款5,000或10,000元。房屋署已于6月收回其中一个公屋单位,并正跟进处理其馀个案。 

房署发言人提醒,所有公屋居民及居屋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入息及资产。 

關鍵字

最新回应

關鍵字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