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庫局擬引入遷冊機制 包括放寬財報規定 冀香港成「企業聚寶盆」
2024-07-04 09:54
為便利公司遷冊來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提出多項立法建議,包括放寬財務報表規定至申請遷冊日期前12個月內、延長撤銷註冊期限至獲發遷冊證明書起120日內,以及為公司提供單邊稅收抵免,以消除雙重課稅。財庫局指,新機制將「讓香港成為企業聚寶盆」,正全力推進相關法例草擬工作,期待盡早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陳茂波:專業和其他服務可受惠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表示,公司遷冊機制將便利特別是業務以亞太區為主的公司,將註冊地遷至香港,本港的專業和其他服務亦會從中受惠。有會計師表示,新機制對於海外公司遷冊來港極具吸引力,預期現有的1.5萬間非香港公司和在傳統避稅天堂註冊的公司均有可能遷冊來港。
去年《施政報告》提出引入公司遷冊機制,以吸納外地公司,並於去年3月至5月諮詢公眾,合共收到20份意見書,包括香港中華總商會、富衛人壽保險等,回應者一致支持引入公司遷冊機制。
不包括無股本擔保有限公司
財庫局指,遷冊可涵蓋四類公司,包括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公眾股份有限公司、有股本的私人無限公司,以及有股本的公眾無限公司,但沒有包括諮詢時建議的無股本的擔保有限公司,當局指是更聚焦吸引具增值潛力和經濟效益的公司類型。遷冊程序將不會對公司的財產、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以至相關合約和法律程序造成影響。
放寬財報規定 延長撤銷註冊期限
當局建議多項遷冊資格準則和程序,包括放寬財務報表規定,由原來要求申請日期前三個月內的最新近經審計財務報表,放寬至申請遷冊日期前12個月內的最新近財務報表;延長撤銷註冊期限由原來的獲發遷冊證明書起60日內,延長至120日,並容許公司在有需要時申請進一步延長期限,以增加彈性。
此外,如公司在遷冊前已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並屬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的非香港公司,其遷冊後可保留原有公司名稱和商業登記號碼,便利公司業務持續。同時,擬遷冊公司取得至少75%合資格公司成員的同意後即可完成。為確保妥善的過渡安排,保險業和銀行業相關機構在申請遷冊前,要先與在港金融監管機構溝通並接受所需評估。
提供單邊稅收抵免 消除雙重課稅
另外,公司在遷冊過程中,可能會被原註冊地就其尚未變現的利潤徵稅。如公司遷冊後就實際的同類利潤在港亦被徵稅,當局將為公司提供單邊稅收抵免,以消除雙重課稅,亦將會在《稅務條例》訂定所需的過渡性稅務事宜,明確公司遷冊後的利得稅責任,以便利公司的稅務規劃。
保監局行政總監張雲正對新機制表示歡迎,指遷冊制度將簡化行政程序、減省法律費用、縮短海外公司完成遷冊程序所需的時間,為本港發展『 總部經濟 』注入動力 。
會計界立法會議員黃俊碩認為,現時不少地區正進行國際稅務改革及增加對在當地註冊的公司的規管要求,才能享受稅務優惠,因此部分海外公司正尋找合適的地區遷冊,以減少合規經營成本,並引述財庫局數據指,香港現有註冊非香港公司約有1.5萬家,相信他們均是潛在遷冊企業。
他又指,傳統的避稅天堂,如英屬維京群島(BVI)等正面臨着國際稅務改革方案,在該些地區註冊的公司亦有可能遷冊至香港。
公司遷冊制度5項立法建議
—放寬最新近財務報表規定要求至申請遷冊日期前12個月內
—延長撤銷註冊期限至獲發遷冊證明書起120日內
—非香港公司遷冊後可保留公司原名、商業登記號碼
—遷冊要求簡化為可按原註冊地法律或組織章程規定,或取得至少75%合資格公司成員的同意後即可完成
—保險、銀行業機構申請遷冊前需先與在港金融監管機構溝通並接受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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