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海港條例|發展局擬修例於豁免清單加入3類別 非永久性填海時限最長8年
2024-06-20 22:42
發展局提出修訂《保護海港條例》,經公眾諮詢後,當局調整部分修例建議,包括在豁免機制下便利海港改善工程的填海清單加入3個新類別,以及為非永久性填海項目加入最多8年的總時限等。當局計劃於今年內向立法會提出條例修訂草案。
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下周二討論
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下周二(25日)將討論有關事宜。發展局去年提出修訂《保護海港條例》,建議所有海港內大型填海將繼續受「不可填海推定」和「凌駕性公眾需要」測試門檻約束,並訂明機制規定什麼情況下才可推翻「推定」,包括引入新的法定程序讓公眾就填海是否符合「凌駕性公眾需要」測試提出意見 ,以及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考慮公眾意見後決定項目是否符合測試以推翻「推定」。
3新類別加入原擬海港改善工程清單
發展局指經公眾諮詢後,建議把3個新類別加入原先擬議的海港改善工程清單,分別為斜道;作船隻維修用途的吊架、吊機及停放地;以及消浪裝置。財政司司長會就海港改善工程的填海是否獲豁免作出決定,其中一個條件是填海相關的面積不得超過0.8公頃。
針對有意見關注到豁免機制會否被濫用,例如大型填海可能被人為分拆成多個項目進行,從而規避大型填海須符合推翻「推定」的嚴格要求。為防止濫用情況,局方建議明文訂明財政司司長在豁免機制下行使酌情權時,應考慮進行擬議填海是否合乎公眾利益,以及整體考慮擬議填海及先前已獲批豁免的其他填海之間的關係(以決定豁免擬議填海是否合理。
非永久性填海工程時限最長7+1
至於非永久性填海工程,當局建議把每項合資格獲得豁免的非永久性填海,不論該項目的期數為何的總時限收緊至最多7年,並建議在上述的時限之外,容許填海倡議人可因應工程困難,向財政司司長申請延長時限一次,以不超過一年為限。而面積上限方面,當局建議非永久性填海的相關面積不得超過3公頃。
發展局指若擬議的修訂條例草案獲通過,當局會向發展事務委員會定期提交報告,交代新制度下獲批可推翻「推定」或獲豁免的申請項目,以便立法會及公眾監察有關填海項目。
如非永久性填海無法在財政司司長批出的豁免期,或延長豁免期內完成,獲批的豁免將告無效,而填海倡議人須因應司長按當時情況作出的指示進行善後工作。當局也會引入行政措施,要求填海倡議人每年提交進度報告,亦加強填海工程進度的監管,並盡早知悉問題和作出介入。
就大型填海,當局指,會把規範大型填海的機制寫入《條例》,包括要求擬備填海是否符合「凌駕性公眾需要」測試以推翻 「推定」的評估資料、展示這些評估資料供公眾透過法定程序提出意見,以及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考慮評估資料和公眾意見後決定是否信納「推定」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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