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指極不同意岑耀信對法治和獨立的司法權的意見 完全錯誤和毫無根據
2024-06-11 01:31
政府發言人今日(11日)表示,極不同意最近辭任特區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的岑耀信勳爵就香港的法治和獨立的司法權所發表的個人意見。最重要的是,特區法院在審理國家安全案件或任何性質的案件時,絕對沒有受到中央或特區政府的任何政治壓力,香港法治亦無任何倒退。任何人士無論出於甚麼理由或動機而提出相反結論,都是完全錯誤和毫無根據,我們必須正義凜然地予以反駁。
政府表示,不會對岑耀信勳爵所提到正在進行的法律程序發表其他評論,但有必要指出在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中,原訟法庭裁定立法會議員應依據《財政預算案》及公共開支議案的利弊,作審核和通過的考慮;為迫使政府同意政治要求,無差別否決政府的《財政預算案》或公共開支議案,迫使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及最終請辭,使特區政府無法為市民福祉制定新政策或執行現有政策,明顯違反《基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憲制責任,屬濫用權力,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的非法手段。如果任何人對原訟法庭的判詞作出錯誤解讀並向上訴法庭施壓,意圖干擾司法程序,特區政府不能坐視不理,必須發聲以正視聽。
政府新聞稿全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發言人今日(六月十一日)表示極不同意最近辭任特區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的岑耀信勳爵就香港的法治和獨立的司法權所發表的個人意見。最重要的是,特區法院在審理國家安全案件或任何性質的案件時,絕對沒有受到中央或特區政府的任何政治壓力,香港法治亦無任何倒退。任何人士無論出於甚麼理由或動機而提出相反結論,都是完全錯誤和毫無根據,我們必須正義凜然地予以反駁。
政府不會對岑耀信勳爵所提到正在進行的法律程序發表其他評論,但有必要指出在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中,原訟法庭裁定立法會議員應依據《財政預算案》及公共開支議案的利弊,作審核和通過的考慮;為迫使政府同意政治要求,無差別否決政府的《財政預算案》或公共開支議案,迫使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及最終請辭,使特區政府無法為市民福祉制定新政策或執行現有政策,明顯違反《基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憲制責任,屬濫用權力,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的非法手段。如果任何人對原訟法庭的判詞作出錯誤解讀並向上訴法庭施壓,意圖干擾司法程序,特區政府不能坐視不理,必須發聲以正視聽。
香港特區憲制秩序保障獨立行使審判權
每個主權國家都享有國際公法下的固有權利,選擇最符合當地實際情況和人民整體利益的憲制秩序、政治及法律制度。
《憲法》與《基本法》確立的香港特區憲制秩序,是以「一國兩制」方針為基礎。根據《基本法》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雖然國家安全不屬於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範圍内,但《香港國安法》授權香港特區法院就絕大多數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既體現了「一國兩制」方針,也展示了中央充分信任香港特區法院能夠依法獨立進行審判,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司法機關最根本的職能是依據法律秉行公義。這意味着在任何一個法律制度下,法院的管轄權都是由其法律制度的憲制秩序和法律作出界定。例如,英國實行的憲制模式是議會主權,其國會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而英國法院無權推翻國會通過的任何法例,儘管法院認為有關法例違反人權原則。在美國,美國憲法第三條第二款授權國會訂立規例限制美國最高法院的管轄權。沒有人會認為,僅僅是因為法院的管轄權在該等情況下受到規限,法院便無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香港特區的司法制度受《基本法》保障。《基本法》第二條、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五條訂明,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所有法官和司法人員緊守司法誓言,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嚴格根據法律原則,維持司法公義。法官在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一如其他案件,都是獨立公正地履行司法職責,不受任何干涉。
近期的案件清晰地展示了香港特區一如既往繼續獨立行使審判權。按照公開司法的原則,法院的判決詳細地説明了法院對法律和證據的分析,以及基於甚麼原因達致其結論。例如,原訟法庭在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的裁決理由書超過300頁,並有兩個共超過400頁的附件歸納控辯雙方證人證供。上訴法庭就律政司司長申請臨時禁制令以禁止與一首歌曲有關的四項刑事行為所作的判決,超過60頁,並援引了大量案例,當中包括英國最高法院的案例。任何合理、客觀和公正的人,如果有細閲這些公開的判決,都肯定會信服法官是獨立進行審判,並嚴格依照法律和證據判案,不受任何干涉,絲毫沒有偏離其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郝廉思勳爵辭去香港終審法院的職位,但他表示「對法院及其成員的獨立性充滿信心」。而麥嘉琳法官近日表示在其非常任法官任期屆滿後會退休時,也重申「對法院的成員、其獨立性和維護法治的決心抱有信心」。特區政府對麥嘉琳法官在任內對香港司法制度的貢獻和對香港法治的客觀評價表示謝意。
事實上,在二○二一年三月,岑耀信勳爵拒絕參與英國政府鼓動針對香港司法機構的政治杯葛時,也表達了類似看法,更承諾香港法官「應受到他們的海外同儕支持,而非被背棄」。現在岑耀信勳爵卻選擇背棄香港特區的法官,實在令人極度失望。
香港特區法院現時面臨對其獨立行使審判權的真實威脅,事實上來自外國的政府官員、政客和政治性組織,包括公然企圖干預法律程序,以及由於法官在履行司法職能時就案件作出這些境外勢力不喜歡見到的判決,便威脅對法官實施「制裁」的可恥行為。這些行為明顯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的基本準則。岑耀信勳爵一方面認為美國對香港法官的「制裁」威脅屬不公義,一方面卻對香港法官的司法工作作出如此不公正的評價,實在令人驚訝。一直以來,每當境外或境內勢力向法院作出惡毒攻擊和詆毀,香港特區政府都毫不猶豫捍衛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岑耀信勳爵似乎也對這個客觀且無可置疑的事實視而不見。
行政長官李家超說:「特區政府從未、亦不會容許任何人干預律政司的檢控工作和法院的審訊,一直尊重及維護其獨立檢控權和獨立審判權,該兩項權力受《基本法》全面和肯定的保障。律政司的檢控決定從來不受任何干涉,同樣地,法院一直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過去是、現在是,將來也是,香港法治固若金湯,歷久不變。」
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符合「一國兩制」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及在香港特區實行的全國性法律的權力,是「一國兩制」原則下的重要一環,並早已在香港特區的法理中確立。根據《基本法》第158條,香港特區法院獲授權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的條款作出解釋,而《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則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如香港終審法院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非常任法官梅思賢爵士在劉港榕對入境事務處處長(1999) 2 HKCFAR 300一案中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是遵照《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該條將解釋全國性法律的權力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而有關權力是獨立的。梅思賢爵士又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為「一國兩制」下的兩個法律制度提供連接。
由此可見,作為一部全國性法律,《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將該法的一般解釋權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完全符合「一國兩制」原則。全國人大常委會二○二二年十二月就《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作出的解釋,並不直接處理具體司法程序或案件,而是釐清有關法律規定的含義和適用法律的依據,絕不存在損害香港法院受《基本法》保障的獨立審判權和終審權的問題。有關的具體案件和爭議,交由香港特區自行解決。
事實上,在不同的憲制模式下,也會透過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解決因法院判決而衍生在憲制、政治或法律上具有重要性的問題,儘管這可能會改變甚至推翻有關司法判決確立的法律原則。以英國為例,國會最近通過的《盧旺達安全(庇護及入境)法》,實際上便推翻了英國最高法院宣布將尋求庇護者轉移到盧旺達的擬議計劃屬違法的判決。
國安法律保障人權
「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香港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特區的責任和應有之義,必須全力以赴,不能掉以輕心。
在二○一九年發生的港版「顏色革命」,不斷出現大規模暴動和暴力事件,商鋪和公共設施被破壞、焚燒和摧毀,恐怖活動威脅着整個社會。人們若表達與黑衣暴徒不同的意見,便會遭受恐嚇、「起底」和毆打。
任何負責任的政府,面對與香港在二○一九年所經歷同樣的暴亂時,必定會採取果斷行動止暴制亂,維護國家安全和保護市民的權利和自由。岑耀信勳爵宣稱當時香港的一般法律能夠有效平亂,完全是罔顧暴亂的實際情況。他所謂「支持民主」的人士,當時都在支持和美化暴行,並千方百計阻礙警方依法止暴制亂。當時香港也沒有法律能夠有效處理分裂國家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制定《香港國安法》實屬必要,正好填補當時法律的空白,回復穩定環境,讓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可以享有和行使他們的權利和自由,不用擔驚受怕。
《香港國安法》第四條清楚訂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第五條進一步指明,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法治原則,並保障被告人享有公平審訊的權利。
所有執法行動和檢控決定均按法律和證據作出,只會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與涉事者的政治立場、背景或職業無關。
此外,法庭判詞清楚展示法庭一直以獨立和審慎的態度檢視這方面的事宜,確保《香港國安法》訂定的這些原則得以貫徹落實。任何人指《香港國安法》「剝奪自由」,或法庭在保障基本人權和自由方面只是「口惠而實不至」,均完全失實。
除了《香港國安法》,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下、於法律為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訂立的界限內,所有人和機構均繼續享有行使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權利。截至今年五月,共有超過200家傳媒機構是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登記用戶。《香港國安法》並非用以壓制傳媒或窒礙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法律,然而,無人可凌駕法律。就個別傳媒的行為而採取的行動,僅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與正常新聞活動完全無關。
《香港國安法》及最近制定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都有明確規定保障發表意見甚至是對政府政策作出批評。法律所禁止的,只是具有煽動意圖、煽動推翻或憎恨國家(包括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言論。法律保障提出批評的例子多不勝數,如公眾近日關於都市固體廢物收費計劃的討論,便促使了特區政府決定暫緩實施有關計劃並作出檢視。任何人都能容易將如此客觀和有建設性的意見表達,與散布極端主義和仇恨言論作出區別,而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或地方會容忍後者發生。
指稱香港正成為一個「極權」城市的說法,絕非事實。客觀事實和統計數字清楚顯示,香港仍然是一個開放和充滿活力的國際城市,日後更是如此。在二○二三年,投資推廣署共協助三百八十間海外企業成立或擴展業務,較去年同期增加約百分之三十。去年,共有超過四千二百間初創企業成立(約有百分之二十五來自海外),較四年前上升超過百分之三十。旅客人數持續增加,二○二三年的旅客數字達到三千四百萬,在疫情復常後大幅增加。本港今年將舉行不少於二百一十項大型活動,包括國際會議。
李家超說:「世界各國都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香港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亦不例外。當香港特區履行這憲制責任時,我們要求的是得到客觀和公平的對待和尊重。在香港特區的國家安全不應亦絕不能是二等的,必須受到尊重,其合法性無異於其他國家。香港特區會繼續堅定不移,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我們深信國際社會有識之士會給予香港特區客觀公正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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