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律論壇︱張國鈞 : 《香港國安法》無損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

2024-06-08 19:25

張國鈞 : 《香港國安法》無損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政府新聞處
張國鈞 : 《香港國安法》無損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政府新聞處

律政司主辦的「國安法律論壇」今日(8日)舉行,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在論壇「回顧與展望 發展新台階」的閉幕辭中表示,《香港國安法》條文清晰,清楚列出規定的4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構成有關罪行的元素、刑罰、減刑因素和犯罪的其他後果亦於《香港國安法》第三章清楚訂明。而《香港國安法》下的保釋及不設陪審團審訊的安排亦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做法相似,並沒有減損被告人公平審訊的權利,更無損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

他指通過《香港國安法》實施4年的實踐,香港法院已積累了國安案件較成熟的司法案例。法院的案例確立了司法機關必須接納行政長官根據國安法第47條對某行為是否涉及國安風險的認定,也見到法院對行政機關判斷為應對國安風險而採取的措施的必要性和有效性,亦給予相當大的尊重。他認為這是由於憲制上,法院與行政機關各有不同的職能,各司其職;而體制上,行政機關有必要的經驗、專業知識、資源以及獲取信息和情報的途徑,是最適合評估國家安全問題的部門。

張國鈞稱早前生效實施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完善了香港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分別是由國家和香港特區層面制定。《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有兼容互補、相輔相成之效。以有關煽動罪、保護國家秘密、反境外干預,及反恐怖主義的法律條文為例,《香港國安法》已就一些類近的行為和活動訂立相關罪行,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則完善了相關罪行並作更進一步、更全面的規管。而在具體執行細節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也作出了補充,例如對潛逃者可施行的措施,以及限制提早釋放被裁定干犯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等等。凡此種種,都可見《香港國安法》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互為補充,與香港現有法律構建好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機制,方方面面維護好國家安全。

他指今天國安法律論壇另一亮點是「同司長一齊傾」交流環節。其中中學生代表、大學生代表、紀律部隊青少年制服團隊代表,一起與律政司司長坦誠分享。他們從自己的生活經驗出發,分享了對國家安全的想法,相當貼地。他們不但展示國家安全如何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也分享了年青人在國安工作中可以擔當的角色——就是持續加深自己對國家安全的正確認識,並真誠與朋輩分享,透過感染身邊的人,為維護國家安全出一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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