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案︱湯家驊:普通法制度一如既往行使 英國安法同樣用「非法手段」控告
2024-05-31 11:13
涉及民主派47人的「35+」顛覆案日前作出裁決,16名不認罪被告中,有14人被裁定罪成。其中劉偉聰及李予信兩人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就兩名被告脫罪提出上訴。資深大律師、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在電台節目上表示,今次裁決的控罪,是關於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全國性法律《香港國安法》,但審訊所有論據是根據一國兩制之下的普通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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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家驊亦表示,今次審訊雖然拖得長,但很公開,沒有隱瞞,裁決的證供很詳細,傳媒亦有報道,得出來的裁決亦很詳盡,每一個證供都有考慮;最主要定罪是視乎有無犯罪意圖,也是其中兩名被告被判無罪的原因,是無罪假設的最好例證。這宗案件突顯本港的普通法制度一如既往行使並有效,反觀外國部分國家更改對港旅遊警示,在香港會被隨意拘捕,甚至被帶往內地,是毫無理據的指控,希望大家藉此分清誰在說謊。
對於裁決提到的「非法手段」,湯家驊指出,有關用語亦在其他國家的國安法中看到,如英國早前以國安法拘捕的三名人士,正引用「非法手段」控告有關人士,而當中的指控並非刑事行為,而是違法行為。
湯家驊:議員濫用公權即屬犯法
湯家驊在另一節目表示,涉案人士當中有資深大狀、教法律的副教授,應清楚了解做法違反《基本法》第73條,有關的公權不能濫用,不可以以此達到自己的政治目標,法庭亦已清楚指明為濫權行為。
被問到部分涉案人士並未簽署《落墨無悔》聲明書同被裁定罪成,湯家驊稱法庭指屬犯罪意圖,一個是參加這個行為,另一個是要意圖顛覆特區政府兩個意圖,而兩位被判無罪,均是在這兩個意圖上,法庭認為未被說服;他續稱「你有冇意圖,唔只係單單劃一隻龜或簽個字」 法庭會全面地了解涉案人士在社交平台發言、日常的行為等,從所有的環境中去推論有沒有意圖,因此有否簽署「落墨無悔」聲明書是重要的證供,但非唯一的證供。他重申屬議員身份但未正當行使公權,則屬犯法,證明濫用公權需要嚴格的證據,令法官完全信納,但今次則屬證據確鑿。
他又指,是次案件是「串謀罪」一定要證明及同意協議,同意有兩個層次,一是行動上同意,即是真的參與那個協議,第二是意圖上同意,缺一不可,巿民若有份在初選中,投票理由可能是 想癱瘓政府,但是他沒有參與那個協議,因此行為上是沒有達到法庭要求的其中一個重要元素,因此一般巿民並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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