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外圍暴動案|8人罪成 3人罪脫 7.19求情

2024-05-30 18:42

示威者案發時在街頭堵路,掟汽油彈,防暴警則施放催淚彈等進行驅散。資料圖片
示威者案發時在街頭堵路,掟汽油彈,防暴警則施放催淚彈等進行驅散。資料圖片

2019年11月理大被圍封期間中,過千示威者在彌敦道與警方對峙及投擲汽油彈,警方展開圍捕行動並拘捕213人。其中11人不認暴動罪受審,暫委法官黃雅茵今於區域法院裁定8人罪成、3人罪脫,案件押後至7月19日求情;9月16日判刑。

被告依次為林樂進、林迪倫、劉思琪、梁健朗、譚啟沖、謝承峯、王俊元、蘇定楠、馮文杰、張健森及張敖妍。各被告均在11月19日被捕。

官不信被告到現場觀察警方執勤是否真如傳聞

黃官引述被告林樂進指外界有很多聲音指責警察濫捕,故此希望親身到現場觀察警方執行職務,以確認關於警務人員的傳聞是否真確,並因擔心身為警察兒子而遭示威者襲擊,故穿上與示威者相似的衣服。

黃官認為被告如準備逗留至警方清場及作出拘捕,以有機會目擊警方是否有濫用權力的情況,他更加應該穿着與一般示威者不同的衣着,避免被誤認為示威者。

不可能不知已進入暴動範圍

被告林迪倫指當晚約11時在旺角吃完飯後離開餐廳,期間聽見從油麻地方向傳來許多大叫聲及一下巨響,遂走向咸美頓街與彌敦道交界南行方向的行人路上了解。黃官分析當被告進入以上位置,他應該已經知悉該處是暴動範圍,在他附近均有相當多示威者佩戴防具聚集。

被告劉思琪則表示受僱主指示,到一名客戶位於油麻地的金勳大廈取件。黃官質疑被告沒有使用最便捷的乘車路線和下車地點,僱主亦並沒有限定她在當晚進行公務。

輕而易舉可了解何處有社會事件發生

被告梁健朗自辯指與朋友在石硤尾進餐,其後散步往旺角與人交收文件。黃官分析,要即時了解何處有社會事件發生可謂輕而易舉,但梁健朗卻偏偏在警方推進,示威者四散的時,出現在衝突最激烈一處。

被告譚啟冲自辯稱居住於深水埗,當日把流動電池送予記者。但黃官指被告背囊裡還有黑色手袖、兩支生理鹽水、一個裝有替換衣服的袋等。

衣着裝備毫無疑問是參與暴動

黃官亦指被告謝承峯不可能不了解他採用擬定路線駕駛電單車前往目的地屬不可能,只是掩飾他到暴動現場的真實理由;黃官續指考慮被告蘇定楠、被告馮文杰衣着和裝備,毫無疑問出現在該處是鼓勵其他參與暴動的人士。

黃官不信納以上被告,裁定他們罪成,但接納被告王俊元、張健森、張敖妍證供可信,裁定3人罪脫。

信納任網媒記者被告當日前往領取裝備

被告王俊元屬網媒記者,指自己當日前往佐敦領取記者裝備,黃官信納公司不需要購買或保存與特約記者人數相同的記者裝備數目,特約記者在接受指派外出採訪時需要領取亦是正常不過,另相信被告推進窄巷內,後來被困於該處,而且被告身穿白色T恤。

黃官指被告張健森證供提到當日從早上起長時間在上海街的會計師行工作,而在晚上11時下班後要返回科大宿舍,最快捷及直接的方法便是到家樂坊乘搭小巴,直至他進入咸美頓街後,才聽到巨響及看見大量示威者向自己跑來,他只可側身試圖避開示威者,沒有機會離開。

信補習社股東返回分校工作

黃官因應被告就正當理由從辦公室下班後離開,而途經暴動範圍附近,在沒有即時危險時,他決定取道有示威者的咸美頓街來找尋路徑離開,這種現場即時作出的決定,並不能說是不合理。

黃官引述被告張敖妍是補習社大股東及董事,認為公司的盈虧與她的個人利益有直接關連,當時返回分校工作「是非常正常的事」。

被告指下班後發現有危險之時,已經身在咸美頓街與彌敦道交界,她沒有機會應變而被推至偏離路線。黃官認為她身為年輕女性,沒有足夠力量,她採取了相當合理的策略,便是等候機會找尋適合路徑返回補習社,奈何在過程中,她身旁出現許多人湧入窄巷。

案件編號:DCCC800/2020,DCCC577/2021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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