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外围暴动案|8人罪成 3人罪脱 7.19求情

2024-05-30 18:42

示威者案发时在街头堵路,掟汽油弹,防暴警则施放催泪弹等进行驱散。资料图片
示威者案发时在街头堵路,掟汽油弹,防暴警则施放催泪弹等进行驱散。资料图片

2019年11月理大被围封期间中,过千示威者在弥敦道与警方对峙及投掷汽油弹,警方展开围捕行动并拘捕213人。其中11人不认暴动罪受审,暂委法官黄雅茵今于区域法院裁定8人罪成、3人罪脱,案件押后至7月19日求情;9月16日判刑。

被告依次为林乐进、林迪伦、刘思琪、梁健朗、谭启冲、谢承峯、王俊元、苏定楠、冯文杰、张健森及张敖妍。各被告均在11月19日被捕。

官不信被告到现场观察警方执勤是否真如传闻

黄官引述被告林乐进指外界有很多声音指责警察滥捕,故此希望亲身到现场观察警方执行职务,以确认关于警务人员的传闻是否真确,并因担心身为警察儿子而遭示威者袭击,故穿上与示威者相似的衣服。

黄官认为被告如准备逗留至警方清场及作出拘捕,以有机会目击警方是否有滥用权力的情况,他更加应该穿着与一般示威者不同的衣着,避免被误认为示威者。

不可能不知已进入暴动范围

被告林迪伦指当晚约11时在旺角吃完饭后离开餐厅,期间听见从油麻地方向传来许多大叫声及一下巨响,遂走向咸美顿街与弥敦道交界南行方向的行人路上了解。黄官分析当被告进入以上位置,他应该已经知悉该处是暴动范围,在他附近均有相当多示威者佩戴防具聚集。

被告刘思琪则表示受雇主指示,到一名客户位于油麻地的金勋大厦取件。黄官质疑被告没有使用最便捷的乘车路线和下车地点,雇主亦并没有限定她在当晚进行公务。

轻而易举可了解何处有社会事件发生

被告梁健朗自辩指与朋友在石硖尾进餐,其后散步往旺角与人交收文件。黄官分析,要即时了解何处有社会事件发生可谓轻而易举,但梁健朗却偏偏在警方推进,示威者四散的时,出现在冲突最激烈一处。

被告谭启冲自辩称居住于深水埗,当日把流动电池送予记者。但黄官指被告背囊里还有黑色手袖、两支生理盐水、一个装有替换衣服的袋等。

衣着装备毫无疑问是参与暴动

黄官亦指被告谢承峯不可能不了解他采用拟定路线驾驶电单车前往目的地属不可能,只是掩饰他到暴动现场的真实理由;黄官续指考虑被告苏定楠、被告冯文杰衣着和装备,毫无疑问出现在该处是鼓励其他参与暴动的人士。

黄官不信纳以上被告,裁定他们罪成,但接纳被告王俊元、张健森、张敖妍证供可信,裁定3人罪脱。

信纳任网媒记者被告当日前往领取装备

被告王俊元属网媒记者,指自己当日前往佐敦领取记者装备,黄官信纳公司不需要购买或保存与特约记者人数相同的记者装备数目,特约记者在接受指派外出采访时需要领取亦是正常不过,另相信被告推进窄巷内,后来被困于该处,而且被告身穿白色T恤。

黄官指被告张健森证供提到当日从早上起长时间在上海街的会计师行工作,而在晚上11时下班后要返回科大宿舍,最快捷及直接的方法便是到家乐坊乘搭小巴,直至他进入咸美顿街后,才听到巨响及看见大量示威者向自己跑来,他只可侧身试图避开示威者,没有机会离开。

信补习社股东返回分校工作

黄官因应被告就正当理由从办公室下班后离开,而途经暴动范围附近,在没有即时危险时,他决定取道有示威者的咸美顿街来找寻路径离开,这种现场即时作出的决定,并不能说是不合理。

黄官引述被告张敖妍是补习社大股东及董事,认为公司的盈亏与她的个人利益有直接关连,当时返回分校工作「是非常正常的事」。

被告指下班后发现有危险之时,已经身在咸美顿街与弥敦道交界,她没有机会应变而被推至偏离路线。黄官认为她身为年轻女性,没有足够力量,她采取了相当合理的策略,便是等候机会找寻适合路径返回补习社,奈何在过程中,她身旁出现许多人涌入窄巷。

案件编号:DCCC800/2020,DCCC577/2021
法庭记者:苏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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