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O董事與女經理串謀詐騙教育局1,000萬元撥款 判監4年半及1年10個月

2024-05-28 12:37

何顯華(左)與文海欣(右)分別判監4年半及1年10個月。資料圖片
何顯華(左)與文海欣(右)分別判監4年半及1年10個月。資料圖片

非政府機構「校聯支援協會」時任董事串謀機構時任女經理,於申請為中小學生舉辦課後活動時,詐騙教育局撥款共逾1,000萬元。涉案55歲男董事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詐騙及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等3罪成,34歲女經理則早前承認兩項串謀詐騙。區院法官譚思樂今於荃灣法院判刑時,指被告犯案時間橫跨約兩年、涉及4至5名同謀者,案情嚴重,加上男董事是主腦之一,終判監4年半;女被告認罪後成為控方證人、頂證男董事,譚官給予額外減刑,判監1年10個月。

男被告案發後獨力照顧子女

55歲被告何顯華,為校聯支援協會有限公司時任董事,早前被裁定2項串謀詐騙及1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成;同案34歲女被告文海欣,早前承認2項串謀詐騙罪。

譚官今判刑時,引述辯方早前的求情陳詞。何顯華於澳洲接受教育,取得碩士學歷後,於1998年回流香港及任職銷售經理,後來認識太太及在2007年受對方邀請加入教育行業;何與太太育有一子一女,惟何在2016年因婚外情與太太關係轉差,案發後太太更失去聯絡,但何在面對本案期間仍盡力照顧子女,他現時任職司機。

女被告盲目遵上司指示無個人得益

辯方指兩名被告均沒有案底,而且兩人在2017年中首次被捕,事隔4年多,至2021年11月才被起訴,案中存在延誤檢控;雖然本案涉款逾1,000萬元,但當中逾半用於機構日常營運,機構提供的課程亦具有質素。辯方亦求情指,文海欣只是盲目遵從上司指示,並非始作俑者及沒有個人得益,她亦認罪及協助控方頂證何顯華,望法庭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

譚官指,雖然本案由拘捕至起訴相隔4年多,但控方須處理100多名證人及逾4萬頁文件,兩名被告在案中也沒有作出招認,加上案件橫跨疫情和社會事件,故認為控方並非不合理地延誤檢控。

隔4年起訴無不合理延誤但酌情減刑

譚官續指,本案犯罪時間持續約兩年,涉及4至5名共謀者,案情嚴重,社服令並不適用;何更是案中主腦之一,也明顯地從罪行中獲得私利,故額外加刑,惟譚官亦接納何無案底及在審訊中同意大部分案情,加上被捕至今、事隔約7年,雖非控方不合理延誤,但亦確實是不短的時間,故酌情減刑。

譚官最終判處何入獄4年半;另考慮到文擔任控方證人,協助控方成功定罪何,故給予額外扣減,判囚1年10個月。

安排導師簽假合約呃撥款

案發時,何及文分別為校聯會的董事及經理,何的妻子曹瑛則是扶苗關注協會有限公司的董事。校聯會及扶苗同獲教育局批准推行「校本課後學習及支援計劃—區本計劃」。2015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校聯會及扶苗申請區本計畫撥款,並虛報任教課後活動的小學導師最高時薪165元,中學導師最高時薪195元;惟實際時薪由60元至140元不等。

在教育局人員到42間由校聯和扶苗推行計劃的學校進行督導探訪前,何和曹指使文安排導師簽訂虛假合約。被告等人在教育局人員進行督導探訪期間,及向教育局提交的報告中作出虛假陳述,並出示虛假的合約、銀行月結嚴及逾300張虛假支票副本。廉署在2017年6月採取調查行動,在校聯和扶苗的辦公室檢獲涉案152份虛假合約。
 

案件編號:DCCC1025/2021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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