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房涉銷售含虛假說明新冠口服藥 公司及職員分別罰款
2024-05-24 19:28
海關指,一間藥房及其銷售人員因銷售或為售賣用途而管有附有虛假成分說明的新冠口服藥,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和《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今天(24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並分別被判處罰款50,000元和22,000元。
海關跟進4宗同類個案 有被告判囚5月
發言人表示,海關早前接獲衞生署轉介4宗懷疑供應附有虛假成分聲稱的新冠口服藥物個案,海關經調查後於2023年6月採取執法行動,在全港各區拘捕多名涉案人士,當中包括藥房職員。其中3宗案件的涉案人士和藥房,早前已因違反上述兩條條例,於觀塘、東區及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就各項控罪分別被判處罰款3000元至7000元、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和被判囚7星期至5個月。
海關對4宗案件的法庭裁決表示歡迎,指判刑具阻嚇作用,並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對不良分子作出清晰明確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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