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舉報虐兒︱議員關注創傷定義舉報時限 若舊傷屬永久專業人士亦應舉
2024-05-18 13:55
立法會《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18日)早上進入逐條審議階段。新民黨立法會議員黎棟國關注,草案條例當中「已遭受並仍遭受嚴重傷害」的定義不夠清晰,專業人員或較難判斷情況是否符合舉報標準,舉例若專業人士工作期間發覺兒童已經遭受傷害,但兒童不是仍然遭受傷害,即是可能是舊傷不是仍然帶傷,這種情況是否需要舉報。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何啟明解釋,條例當中的傷害並非指動作而是傷勢,舉例如兒童受虐時骨折,被發現時依然骨折,便符合「已遭受並仍遭受嚴重傷害」,專業人士則可進行舉報。他進一步解釋,該定義原意為排除非優先處理的個案,如兒童或曾受虐但經已康復的個案,繼而優先處理仍受傷害的個案。
醫療衞生界立法會議員林哲玄指,條例仍然未夠清晰,並指有些創傷不能平復,如嚴重的視力損傷。他舉例指,一名兒童遭父親用書本擊中眼睛,導致弱視至今,但已過去十年,該種情況是否需要舉報,這方面需要寫清楚。他又建議將條例文字上的傷害改為創傷,並稱後續後果的舉報原因,需要弄清楚。何啟明回應指,若事件中的創傷較嚴重,可能引致一生一世,並且當事人仍然為兒童就應該包括於範圍之內,專業人員有一個法定責任去舉報。
本身是註冊社工、「A4聯盟」林素蔚則關注,專業人員須在關鍵時間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作出舉報,當中「關鍵時間」的定義沒有明確的限制,擔心或會出現人員拖延的情況;以及根據條例列明,專業人員在工作期間發現情況必須作出舉報,若專業人員在非工作時間是否能不作舉報。
冀提供彈性讓專業人員應對情況
何啟明回應指,因每宗個案性質與複雜程度不同,不會劃一指定舉報時間及期限,希望為專業人員就應對不同情況提供彈性作出判斷。另外當局亦指,專業人員在非工作期間若發現有關情況可以不作舉報,但局方仍然鼓勵人員舉報。
社署副署長黃國進亦補充指,希望專業人員優先處理個案中兒童的情況,如處理傷勢及安撫情緒等,故希望賦予彈性舉報的時間。他亦指,只要該專業人員讓法庭知悉已經在合理時間內盡快舉報,已滿足法例要求。他又指,會在《強制舉報者指南》列出需要盡快舉報的情境。
鄰居是否屬於「負責人」
條例草案中亦列明「負責人代表管養、看管或照顧該兒童人士」,委員會主席、工聯會鄧家彪關注,若有家長將子女交予鄰居看管,當中的鄰居是否屬於「負責人」。黎棟國則問到「負責人」涵蓋的年齡範圍,又舉例如照顧人士未滿18歲,是否亦受到條例規管。
黃國進指,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超過16歲具看管和照顧責任,均可界定為「負責人」,又指以往曾經有父母將兒童轉交朋友照顧,其後出現嚴重後果,該人士被相關條例起訴,因此需要根據事實情況判斷某人擔當負責人的職責。律政司代表則表示,現時草案未有寫明引用該條例,不能夠直接引用《侵害人身罪》,可能需要再有修正案,將再與局方商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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