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交響樂團小號手迷你倉藏炸藥及刀等認2罪 判囚4年半

2024-05-10 16:10

被告文曦承認於迷你倉管有爆炸品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判囚4年半。資料圖片
被告文曦承認於迷你倉管有爆炸品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判囚4年半。資料圖片

警方前年9月截查33歲小交響樂團小號手,搜查其紅磡迷你倉單位發現低性能炸藥和刀等。涉案小號手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法官謝沈智慧今午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監禁4年半。

法官判刑時,指根據專家報告,被告管有的炸藥原材料可製成9000克土製炸彈或1500克黑炸藥,數量和嚴重性都高於辯方提供的案例,雖然被告並非被控製造爆炸品,但法庭仍須考慮潛在及實際風險,被告管有可觀數量的炸藥,如果輕判被告,會有違保護公眾的原則,亦會向公眾傳遞錯誤信息。

認罪但對犯案動機隻字不提 悔意流於表面

法官認為,雖然被告認罪,但他在求情信中對犯案動機隻字不提,其悔意屬「口惠而實不至」,而且相較於其他案例,被告自小受到父母及不同機構培育,他犯案時已經30歲,受過高深教育及有光明前途,因犯案自毀前途、屬咎由自取,其悔意亦只是源於犯案遭揭發、「流於表面」。

加上被告另管有多件武器,法官認為加重了案件嚴重性,最終判監4年半。

控方未將現場發現防毒面具鐵釘等物品載入案情

惟法官在判刑後,表示要特別一提,指除了控罪書和控方案情列出的物品外,警方在現場亦搜獲防毒面具、戰術背心、手套、鐵釘、鐵枝和撬棍等物品,但控方案情撮要中卻沒有提及,而顯然這些物品都是大型暴亂中常見,如果控方加入案情,法官有理由推論物品會在暴動中使用、成為加刑因素,涉案單位甚或是一個「迷你軍火庫」,顯示出「為非作歹」的規模。

官表明會知會律政司司長

法官指控方沒有加入案件,令法庭無法處理,大大減輕了被告刑責,表明會將判案書抄送給律政司司長。

被告文曦,承認於2022年9月2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鶴園東街4號恒藝珠寶大廈2樓「e多迷你倉」2954號倉房,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包括大量化學粉末、塗有硝酸鉀及蔗糖的固體混合物、約702克火箭及約652克羅馬焰火筒;及管有1支彈叉連43顆鋼珠、2把斧、3把刀、2條木棒、2支伸縮棍及1支金屬棍。

案件編號:DCCC 960/2023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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