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培忠父子涉串谋欺诈案 辩方申「永久终止聆讯」 詹培忠称证监会曾来信称「无嘢指控」

2024-05-02 13:36

詹培忠(图)与詹剑仑父子串谋诈骗案,辩方申请永久终止聆讯。陈浩元摄
詹培忠(图)与詹剑仑父子串谋诈骗案,辩方申请永久终止聆讯。陈浩元摄

前立法会议员詹培忠及儿子詹剑仑涉嫌串谋他人在配售可换股票据,以增加上市公司股本时,隐瞒秘密「买壳」协议,诈骗联交所、该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和股东,涉及犯罪得益逾4,200万元。詹氏父子被廉署控告两项串谋欺诈罪,同案65岁女子被控一项「洗黑钱」罪,3人不认罪,案件今于区域法院开审。詹氏父子向法庭申请「永久终止聆讯」,詹培忠出庭供称在2020年收到证监会信件指「无嘢指控」,所以他没有保存相关记录,又称中风致使行动不便「侵蚀我工作嘅精神同时间」。

被告依次为詹培忠(77岁、董事)、詹剑仑(52岁、商人)及王蓓丽(女,65岁、无业)。控方今由资深大律师谭耀豪代表;詹培忠由资深大律师郭栋明代表,詹剑仑由大律师关百安,王蓓丽由大律师林国辉代表。

被告詹剑仑。王仁昌摄
被告詹剑仑。王仁昌摄
被告王蓓丽。
被告王蓓丽。

申永久终止聆讯

詹培忠及詹剑仑今透过代表律师向法庭申请永久终止聆讯。资深大律师郭栋明就此申请,传召詹培忠出庭作供,詹培忠采纳自己的誓词,并接纳控方盘问。

詹培忠同意自己在2016年10月4日曾与证监会进行会面,但对于证监会有否问起亚洲资源卖股的事情,詹培忠称事隔太久、故不记得,而且当时证监会问过很多事;詹培忠亦称约于2018年亦与廉署进行过会面。

中风后未能集中精神处理事务 

控方问到,在证监会调查时,詹培忠是否可以尝试寻找相关资料记录。詹培忠称证监会在2020年3月5日已发信,指调查已完成及「无嘢指控」。控方续指,2016年已经与证监会会面,詹培忠在4年间是否可以找回相关记录。詹培忠称自己在2016年中风,致他行动不便,「侵蚀我工作嘅精神同时间」,至今未能正常生活,未必能集中精神去处理事情,所以证监会表示不会控告后便不怎么理会。

控方又问,与廉署会面时,詹培忠仍觉得没有需要找回资料?詹培忠同意,称自己「掉以轻心」,又说在证监会表明不起诉后,无预料到廉署会「插手」。

事隔一年多始被起诉 詹培忠:「对我不公」

辩方覆问时,詹培忠供称「呢个聆讯对我不公平」,指控方指控并非事实,他卖股毋须向上巿公司交代,证监会表明不调查,他才会「取消」所有资料,控方事隔一年多后才提出起诉,对他不公;另外,控方又冻结他的东亚银行现金户口,詹培忠称案件仍未审讯便冻结其户口,亦令他无法得到正常审讯。

辩方资深大律师郭栋明今午陈词时,指法庭须考虑詹培忠在2021年11月19日才被捕及起诉,是否构成延误、其原因及后果;涉及同一事件的被告马钟鸿(48岁,商人)在2021年9月因非法入境香港而被入境处羁留,当时廉署仍未作出拘捕或起诉,直到法庭在2021年11月19日处理马的保释申请,廉署当日才作拘捕,并非巧合。

廉署延迟起诉为免「打草惊蛇」?

郭解释,廉署在2021年3月8日至11月19日期间没有再进行搜证,为何要等到11月19日才作出拘捕,可以推论控方必须要拘捕马,在此之前不欲「打草惊蛇」,而马在2021年11月19日有机会保释,所以控方才作出拘捕。法官练锦鸿问到,这是否构成「滥权」。郭认为已构成。

郭续称,控方检控基础是詹培忠与其他人有协议,将自己的股票转给马,如果在公开巿场上放售股票,马不一定能够悉数接收,所以双方的股票经纪必定有默契,但涉案股票经纪公司在2021年5月被证监会勒令停业;如果詹培忠在2021年5月前被起诉,可以取得股票经纪的证供,或许能协助到辩方案情,但现时却无法取得。

辩方与涉案证人失联

代表詹剑仑的大律师关百安陈词指,控方案情中提到7名人士受被告等人控制,协助购入股票或可换股票据,而辩方试过接触该7人,其中两人的供词指他们是个人投资,但辩方却联络不上。关称失联的证人不一定是决定性,但其证供可能会对被告有实质帮助,以致缺失该等证供会对被告构成不公,而且案件事发已久,被告记忆模糊,亦未能向亚洲资源索取到资料或记录。

控方资深大律师谭耀豪陈词时,指辩方仍可透过证人传票去传召其馀相关人士作供,而辩方投诉延误起诉,却未能说出控方延误的动机,更何况控方不同意案中存在延误,案件涉及复杂的资金流向及大量交易,加上涉案被告是香港立法会前议员及其儿子,起诉不是轻易的事,事前律政司须给予多次法律意见,认为辩方未能证明控方有计划延误检控。案件押后下周一续审,料练官将作出裁断。

詹培忠父子被指串谋欺诈 女被告被控洗黑钱

詹培忠及詹剑仑否认两项串谋欺诈罪,控罪指两人于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15日串谋马钟鸿、及其他人诈骗亚洲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其董事会和股东,即隐瞒或未有披露马与詹培忠和詹剑仑达成协议,马会向詹培忠支付2.1亿元以控制亚洲资源全部已发行股本的70%至75%;使亚洲资源董事会批准配售新股及配售可换股票据,目的是增加全部已发行股本,促进上述非法协议的执行,而有关可换股票据行使可换股权后可换取的股份,占当时已发行股本约566.67%;及在亚洲资源公告和通函中虚假地表示,董事或股东在该可换股票据协议并无重大权益,致使亚洲资源的股东通过决议。两人亦就上述协议被控串谋欺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王蓓丽则被控一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指她与马在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1月24日,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由亚洲资源发行、本金金额为4,200万元的可换股票据,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而仍处理该财产。

案件编号:DCCC439/2022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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