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惑他人裝修喜茶 男生上訴改判緩刑 判詞指精神狀況不宜入教導所

2024-04-18 18:35

侯羿同有份發訊煽惑他人刑事損壞喜茶,定罪上訴駁回,但基於其精神健康狀況,獲高院改判緩刑。資料圖片
侯羿同有份發訊煽惑他人刑事損壞喜茶,定罪上訴駁回,但基於其精神健康狀況,獲高院改判緩刑。資料圖片

2020年「和你Sing」示威活動中,7名青年涉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破壞「喜茶」,案發時18歲男生事前發訊指「唔好剩係唱⋯⋯可以嘅話盡量『裝修』」,受審後被裁定煽惑他人刑事損壞罪成,判入教導所,男學生早前不服定罪及刑期向高院提出上訴,法官張慧玲駁回定罪上訴,但批准改判監禁4個半月,緩刑2年,張官今頒下判決理由書,指基於被告精神情況,緩刑處理好讓被告能保持警覺,不再干犯罪行。

上訴方稱原審裁判官錯誤理解煽惑罪罪行元素,並在沒有足夠證據基礎的情況,對上訴人侯羿同作出不利及不恰當的推論,但張官指裁判官考慮Whatsapp群組內訊息的上文下理,與案發當日在新城市廣場舉行的「和你Sing」活動有關。

上訴方又指原審裁判官錯誤地接納WhatsApp訊息呈堂,並錯誤地推斷上訴人必然為相關訊息的發布者,張官認為本案沒有任何資料或證據顯示可能有其他人用電腦或其他電話使用被告電話號碼發出訊息。基於以上理由駁回被告定罪上訴。

刑期方面,上訴方指侯羿同精神健康問題在判刑後出現重大惡化,使教導所刑罰變得不合適,並呈堂精神科報告。根據教導所合適性報告書顯示,被告心理狀況不適宜在教導所服刑。張官考慮到侯煽惑他人在進行非法集結期間「盡量裝修」,案情嚴重,需要充份考慮阻嚇刑罰,基於侯已在教導所服刑133天,認為現時判處4.5個月監禁已充份反映他的罪責,並以緩刑處理。

案件編號:HCMA166/2022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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