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惑他人裝修喜茶原判入教導所 男生出現精神問題 上訴改判監4.5個月緩刑2年

2024-04-02 11:01

侯羿同上訴定罪被駁回,但刑期上訴得直,改判監4個半月緩刑2年。資料圖片
侯羿同上訴定罪被駁回,但刑期上訴得直,改判監4個半月緩刑2年。資料圖片

2020年5月中「和你 Sing 」示威活動中,7名青年涉嫌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破壞內地連鎖飲品店「喜茶」分店,當中案發時18歲男學生事前發訊指「唔好剩係唱⋯⋯可以嘅話盡量『裝修』」,受審後被裁定煽惑他人刑事損壞罪成,判入教導所。男學生早前不服定罪及刑期,上訴指因精神問題入院不宜判入教導所。法官張慧玲今早在高等法院駁回定罪上訴,但批准刑期上訴,改判監禁4個半月,緩刑2年。

上訴方早前稱案發時18歲的上訴人侯羿同判入教導所後,曾因精神問題入院,望法庭減輕刑罰,張官遂重新索教導所報告量刑,如不適合或改判監禁。上訴方今引述教導所報告指上訴人因精神問題不宜判入教導所,張官交代決定駁回定罪上訴,故只須考慮量刑。上訴方求情指保釋等候上訴期間上訴人一直保持行為良好,中學文憑試成績不俗,成功考上大學,惟其後才不幸因精神問題入院,望法庭體恤。

張官指上訴人原審時求情指自己一時貪玩,是次報告中卻否認曾經犯案,顯示其完全沒有悔意,又指報告中質疑上訴人詐病或誇大病情,明明要接受治療但又屢次缺席覆診。上訴方回應指上訴人生活已有正面改變,此前已於教導所囚禁逾100日,考慮到其精神健康,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判處緩刑。

律政司一方則反駁指上訴人定罪理應判處拘禁式刑罰,緩刑屬過輕。張官終決定駁回定罪上訴,刑期上訴則得直,撤銷教導所判刑,改判監禁4個半月,緩刑24個月,上訴人哽咽回應「感謝閣下」。

本案7名被告依次為16歲周姓兄弟、16歲戴姓孿生兄弟、19歲學生王嘉城、18歲學生梁俊熹及18歲學生侯羿同。周姓兄弟承認刑事毀壞喜茶收銀機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罪,被判入更生中心;戴姓孿生兄弟,經審訊後刑毀及抗拒警員罪脫;王梁侯3人被裁定阻差辦公、煽惑他人刑損罪成,各判囚半年、5個月及教導所。

案件編號:HCMA166/2022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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