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重光團隊」與國際反華聯盟特設群組 密謀強硬對策反對《香港國安法》制裁中港

2024-03-27 15:20

黎智英案第53天審訊下午繼續。資料圖片
黎智英案第53天審訊下午繼續。資料圖片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今踏入第53日審訊,亦是第四名「從犯證人」、「12港人」之一的「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出庭作供的第10日。李宇軒供稱他負責協助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nter-Parliamentary Alliance on China,簡稱IPAC)更新網頁時,資料均由裴倫德、跨黨派組織The Henry Jackson Society的通訊事務總監Sam Armstrong、英國政治家 Andrew Lawrence所提供。李確認他曾在2020年7月6日發布「Statement from Simon O’Connor MP and Louisa Wall MP」及2020年7月10日發布「The Bear in the Room」兩篇文章。

從犯證人李宇軒。資料圖片
從犯證人李宇軒。資料圖片
裴倫德(Luke de Pulford)。
裴倫德(Luke de Pulf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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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5 散庭。案件明早十時再續。

16:15 李宇軒指IPAC當時排除提出「香港獨立」皆因不切實際

李宇軒指山尾志櫻里提出制裁的會議是在2020年6月18日進行的電話會議,亦是IPAC首個電話會議,中央秘書處、李宇軒及裴倫德亦有出席,但他不記得山尾志櫻里是在甚麼情況下提出。

李宇軒在訊息中亦提到除非他們提出「香港獨立」,但認為這在外交上是不切實際。李宇軒今亦供稱,正如他在訊息中提到,他們當時不考慮「香港獨立」。李宇軒另確認在同年6月22日,「Shirley Ho」亦加入該Tg群組。

15:55 李在群組中提出以國家層面經濟制裁是最有力及實際的抗衡行動

控方續展示SWHK與IPAC的Tg群組訊息內容,李宇軒提出SWHK可以個別地接觸不同議員去協調實際行動,裴倫德傳訊息問到IPAC可以在香港做到、最有力的行動是甚麼,並提到「救生艇計劃」不行,指有部分IPAC成員認為是認輸,李宇軒亦同意及稱無意推行政策去放棄城市。

其後裴倫德續指須與制裁相關,但認為機會不大,李宇軒在群組中則提出「Magnitsky」(全球馬格尼斯基人權問責法),指如果得到足夠的重要議員在議會中提出,個人或國家層面的經濟制裁會是最有力、而非不實際的行動,又指山尾志櫻里在會議中亦提起人權問責法,而如果要說服日本實施,便需要全球多國協調及一起推行。

李宇軒稱他當時在群組內提出自己的個人意見,並解釋「Magnitsky」是指針對侵犯人權的個人或個體作出相應行動,當時在群組中針對的對象是與《香港港安法》相關人士。

15:35 李曾以為中國推行《香港國安法》是虛張聲勢

裴倫德在2020年6月提到,如果IPAC想推出關於香港的聲明,歡迎SWHK成員表達意見。李宇軒指當時有傳會成立《香港國安法》,第一個做法是發聲明向北京施壓,希望中國放棄推行《香港國安法》,第二個做法則是由得《香港國安法》通過並推行,但用其他方法表達《香港國安法》的負面影響,令香港及國際社會對中國的態度可以更加進取。

李宇軒認為中國聲稱推行《香港國安法》只是虛張聲勢,又認為原因是中國以為國際社會不會向中國實施制裁。李宇軒亦在群組提到不少外國政府官員已發表聲明譴責中國推行《香港國安法》一事,但IPAC由各國國會議員組成,成員是各國的立法者,故如中國做了ABC,他們便建議實施XYZ政策來抗衡。

承認當初建議IPAC成員向各國提交法案立法抗衡做法「太進取」

惟李宇軒今在庭上指,他發訊息時誤解了各國國會議員是各國的立法者,而他現在知道各國國會議員並非政府官員,而國會議員只可以建議草案,不可以提交法案,故他現指他當時建議IPAC成員即各國國會議員提交法案立法抗衡中國的做法則是「太進取」。

15:15 李宇軒Tg開「SWHK IPAC」群組 與SWHK成員及裴倫德討論IPAC事宜

控方指IPAC在2020年6月20日為謠傳將推出《香港國安法》一事發表聲明,李宇軒在Telegram成立名為「SWHK IPAC」的群組,以SWHK成員與裴倫德討論有關IPAC的事宜。「SWHK IPAC」群組的10名成員包括李宇軒、裴倫德、_always、surely deep dive Pls tag(天體物理學家Shirley Ho)、T C、Richard Deckard、Fotan Laiki(火炭麗琪)、Madison、HK再離開一下(「攬炒巴」劉祖廸)、jasmine。

14:55 與陳梓華討論後決定用SWHK名義為IPAC工作

李宇軒今早提到他和陳梓華曾討論應該用個人身份為IPAC做事,及提Sharon Hom(紐約城市大學法學院榮譽退休教授譚競嫦),控方下午進一步問及此事。

李宇軒指在2020年6月至8月期間,他和陳梓華討論應該用個人身份加入IPAC中央秘書處,「就可以用呢個方向,一方面做internal lobbying,另一方面喺呢邊慢慢浮面」,這方面的討論亦聯繫到他當時轉型國際遊說及「浮面」的議題,在此期間亦傳出《香港國安法》的消息,他和陳梓華曾討論應否離港,而「Shirley Ho」也詢問李宇軒要否前往美國,到譚競嫦手下、為組織「中國人權(Human Rights in China)」工作。

李宇軒續稱,當時和陳梓華討論後,認為如果加入「中國人權」,李宇軒須用其他空閒時間處理香港的社運工作,並非善用他的時間,所以他決定繼續留港為SWHK做事,而當時亦已決定用SWHK名義協助IPAC。

控方續展示李宇軒和陳梓華在2020年7月23日的Signal訊息,顯示李宇軒傳訊息指「SWHK is considering sending me to work under Sharon Hom for 2 years, your take?(SWHK考慮送我去為譚競嫦工作兩年,你的想法?)」李宇軒指當時他用SWHK去隱藏「Shirley Ho」的身份,他亦不想讓陳梓華知道是Shirley Ho提議;李宇軒另指當時Shirley Ho想藉此機會調他去美國。

陳梓華另在Signal中稱SWHK需要改變。李宇軒稱當時陳梓華不滿意SWHK的狀態,但他也不知道陳梓華具體不滿甚麼及想要怎樣的改變。

控方另展示李宇軒和裴倫德的Tg訊息,顯示李宇軒問對方會否想SWHK為IPAC草擬一份針對《香港國安法》的回應。李宇軒指如果《香港國安法》真的會推出,那便由IPAC發出回應,而回應則由SWHK義務草擬;李宇軒指如果裴倫德同意,他會交由SWHK寫手群組處理,但他已經不記得該寫手群組內有甚麼人。

14:35 下午開庭

李宇軒供稱,他當時負責更新IPAC網頁的資料,均由裴倫德、跨黨派組織The Henry Jackson Society的通訊事務總監Sam Armstrong、英國政治家 Andrew Lawrence所提供。李指Sam Armstrong及Andrew Lawrence均是IPAC中央秘書處成員。

李宇軒多次協助上載文章至IPAC網頁

Andrew Lawrence在2020年7月6日傳電郵,拜托李宇軒把一篇名為「IPAC NZ members call for "No Extradition" to HK」文章上載至IPAC網頁,提到毋須每篇文章附上圖片,另傳電郵指示李宇軒在2020年7月6日發布名為「Statement from Simon O’Connor MP and Louisa Wall MP」的文章,以及在2020年7月10日發布由澳洲眾議院議員暨IPAC成員Kevin Andrews所撰寫、名為「The Bear in the Room」的文章,分別敦促新西蘭政府暫停執行與香港的引渡協議,以及呼籲澳洲政府對中國實施馬格尼茨基式制裁。

案件編號:HCCC51/2022
法庭記者:劉曉曦 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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