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20情境题一文睇 执到国家机密需否坐监?
2024-03-19 22:41
立法会三读通过《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早前完成审议条例草案,审议讨论耗时超过50小时,委员亦提出了超过1000条问题,包括多条情景题,让官员解答以释除疑虑。《星岛头条》整合会议上20条重点答问,让读者掌握什么情况下违法、什么情况下可获豁免。
▼▼煽动意图▼▼
1. 选委界管浩鸣:有人留有《苹果日报》旧报纸是否属于「管有煽动意图刊物」?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
需要有合理辩解,例如「个刊物我摆咗喺度好耐㗎喇,都唔知摆咗好耐,目的都唔系用嚟做煽动」等则属「合理辩解」。
23条立法︱持《苹果日报》旧报纸涉「管有煽动意图刊物」? 邓炳强 : 要有「合理辩解」
2. 新民党叶刘淑仪:
如有人在气球印上煽动文字,如「光复香港时代革命」,然后放气球,会否已属于煽动?如有煽动的雕像没有文字,又会否属煽动意图?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
放「光时」气球肯定是煽动意图的其中一种表达形式,而制作强烈煽动讯息的雕像有机会属于煽动意图的作为。
3. 经民联林健锋:
对政府政策提出反对意见是否触犯条例?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
煽动意图罪绝不阻碍市民表达意见,不影响社会批评政府,香港需要不同声音,「无论表达几激烈,一啲问题都冇」,反而很欢迎。不过如果言论是旨在挑动情绪、破坏安宁就有分别。
4. 民建联陈克勤:
2019年不少「黑暴」针对国内同胞,属歧视还是引起憎恨?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
煽动意图并非仅仅歧视如「睇你唔起」,引起憎恨是更严重。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
「唔系一个被告自己拣边条罪就系」,形容有足够证据就一定会根据法例起诉,不认同可成为辩护理由。
5. A4联盟杨永杰:
「意图引起香港特区居民间或中国不同地区居民间的憎恨或敌意」定义?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
并非指私人恩怨,而是针对社会不同群体之间,例如早年部分新界区港人认为自由行游客对港人造成滋扰,「针对紧内地嚟嘅旅客」,属于某一类可以明确的群体,试图以挑起仇恨情绪。
23条立法︱林定国举例反水货客事件 指挑起仇恨情绪属煽动罪范围
▼国家秘密▼
6. 新民党叶刘淑仪:
公众利益辩解是否要没有其他可行方法之后才披露?武汉医生李文亮发现了新冠病毒,先跟上司说,抑或他直接说出去呢?
保安局副秘书长廖李可期:
该人要合理地完成所有步骤,是否披露前都做了。绝对不是有公众利益就自动可以辩解。
7. A4联盟杨永杰:
有人意外检获国家秘密文件,如果保留是否已经违反国家秘密罪?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
罪行要素是明知有关内容属国家机密,若「唔觉意」检获就不会是「明知」。如果阅读有关内容后发现属于国家机密,按常理应尽快交予有关当局,无理由掉进垃圾箱或交予其他人。
8. 民建联周浩鼎:
倘有公职人员因个人原因而发放确信是真实的机密文件,但该名人士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意图,该人士是否仍受免责辩护保护?
保安局副秘书长廖李可期:
除违反公务员守则,亦违反条例指明「不论该资料、文件或物品是否属实,该人士即属犯罪」,「因此呢,佢做咗嗰样嘢呢,佢点都系死㗎啦,系争在边条罪。」
9. 新民党叶刘淑仪:
(公职人员)讹称政府派3万元令公众空欢喜都违法?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
虽然不违反该条文,但会违反其他条文如公务员守则等。
23条立法︱议员关注「看似机密」定义 林定国:防止公职人员放流料
▼间谍活动▼
10. A4联盟杨永杰:
有「龙友」收钱到军事用地等禁地外拍摄,不知对方是间谍,即使绝无危害国家安全的意图,都担心会否违反「间谍活动」罪行?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
在门口经过、纯粹影相的话,不会构成间谍活动的罪行。
署理律政专员萧敏镟:
倘「龙友」将禁区外的照片出售予明知有危害国家安全意图的组织或团体,该行为受现有法例规管。
11. 民建联黄英豪:
「与间谍活动相关的罪行」中列明「军火」的种类,「激光炮」等先进武器亦应包含在定义之内?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
「激光武器」未有如枪械、鱼雷、地雷等列明在条例中,但只要是「任何拟在战争或武装冲突的物品或装置」都可包括在内。
23条立法︱议员关注「激光炮」未列入军火 政府:法例有「兜底」条款
▼煽惑公职人员离叛▼
12. 民建联陈克勤:
已退休的公务员邀请在职公务员提早退休及移民,会否涉及煽惑离叛?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
退休是正常活动,「有迟有早」,视乎个人生涯规划,和放弃特区效忠是两回事。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
不打政府工不是放弃对特区效忠,一定不需要担心。
▼叛国▼
13. 民建联周浩鼎:
加入与中国交战的外来武装力量,将犯叛国罪,是否一踏进组织即犯罪,不需考虑意图?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
加入已是自愿,行为反映心态,「主动加入唔使讲啦啩,背后已经包含意图。」
23条立法|议员关注市民尽快须披露他人犯叛国罪时限定义 林定国:非不切实际要求
▼隐匿叛国▼
14. 经民联卢伟国:
如知道另一人已犯、正犯或将犯叛国罪,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举报,何谓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
视乎个别情况,「我知悉后行去警署,切实合理地去到警署」。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
「尽快」的定义,要以常理理解的速度,否则「啲人就会谂系咪下一秒就会比人拉。」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自问自答)
若有人向律师谘询组织军队推翻特区或中国会否犯法?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
若谘询法律意见,律师不向外披露也不犯法,谘询过程保密。若有人并非谘询,向律师朋友透露将叛乱,律师如不披露即属犯法。
23条立法︱政府:延长羁留时间有明确原则 不会有人被任意羁留
15. 新民党黎栋国:警方不需向被捕人提供延长羁留申请书,是否符合香港人权法?如何确保被捕人可以作出有效、有利的抗辩?
署理律政专员萧敏镟:申请书内容可能涉及敏感及仍需调查的资料。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程序加入法院角色,不是由执法机关「独行独断」。
23条立法︱发手令后6个月才定义为「潜逃者」 议员吁政府勿「菩萨心肠」
▼禁止提供资金等或处理资金▼
16. 新民党叶刘淑仪:与潜逃者离婚后分割资产,之后再处理资金,是否犯法?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未必违反「禁止提供资金等或处理资金等」条例,但伴侣或构成协助及教唆罪行。
23条立法︱当局积极考虑提修订 禁制潜逃者措施毋须等待拘捕令发出后半年始生效
▼禁止与潜逃者出租或租用物业▼
17. 法案委员会主席廖长江:看电视才发现业主是潜逃者,租户是否要漏夜拖箧离开住所?
新民党副主席黎栋国:酒店向潜逃者租出房间是否违法?酒店客人众多,「佢无可能知㗎喎」。
保安局副秘书长廖李可期:草案设有「特许授权」,受影响人士可以向保安局局长提出批予「特许」。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会考虑列明,若有人在被指明是潜逃者前,与第三方订立合约、协定和义务而成立合资企业或作投资行为,第三方不会仅仅因此被视为违法。
▼禁骚扰国安工作人员▼
18. 经民联立法会议员林健锋:如有人情绪激动,甚至爆粗会否属骚扰行为?社会有负面词语形容执法人员情况会否触犯法例?
署理首席政府律师梁文丰:一时激动要看具体情况,未必具备意图。
▼对处理国安案件人员作出骚扰罪▼
19. 民建联立法会议员陈克勤︰「见过大场面」的人或较不容易感到惊恐,草案会否减少对他们的保障?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立法原意是首先须合乎「常人都会惊」的情况,强调须符合合理性。
20. 新民党立法会议员黎栋国︰囚犯如不满意惩教署长拒绝减刑的决定,感到受屈有否机会上诉?
署理律政专员萧敏镟︰当囚犯符合条件,署长会决定可否提早释放,署方内部有程序,囚犯随时可以上诉。
23条立法︱议员质疑骚扰国安案人员入罪门槛高 林定国:范围无收窄反倒更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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