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女足前助理教練黃子偉涉非禮女下屬3罪脫 官指未能接納事主欠準繩度口供

2024-03-15 12:09

黃子偉3項非禮罪名全部不成立。資料圖片
黃子偉3項非禮罪名全部不成立。資料圖片

香港女子足球代表隊前助理教練黃子偉涉在2021年非禮女下屬,包括在辦公室攬頸貼面、在車內觸摸陰部和胸部等,黃子偉早前否認3項猥褻侵犯罪受審,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裁判官彭亮廷裁決指,一般而言記起非禮的細節比起案發的背景更困難,事主X的口供中不能記起準確日期、地點等,但對身體接觸的細節卻異常詳細;而X亦沒有透露與被告間的有關協議,影響其證據可靠性。

裁判官彭亮廷裁決指,從被告與X的訊息可見,2人曾有深入討論,確信2人關係並非如X所指的上司及下屬關係,而是深厚的朋友關係。X 曾於WhatsApp中向被告作出有關非禮的指控,後告後即時致電XX其後承諾會刪除訊息。彭官續指,X與被告訊息對話中的用詞與指控格格不入,因此至少截至2022111X辭職前,兩人仍關係良好。

本案案發於2021年,X20227月寫信至足總投訴,並於一個月後報案。彭官認為,X改變主意並報案是因為被告在背後中傷她,包括被告到處跟人講X控訴他非禮一事;兩人最低限度曾在報案前達成協議,但後來出現變卦,X因而採取截然不同的態度對待被告;惟中間發生過的事或協議內容無人得知,X亦未曾透露。彭官續指,X的證供欠詳細資料,舉例指她不記得第二次非禮案的案發地點,當時正前往的目的地及要辦理的事情,只記得案發在車上,法庭不能穩妥地接納此等證供,基於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終裁定被告3項非禮罪罪脫。

辯方代表大律師黃志偉聞裁決後向法庭申請訟費指,法庭剔除了被告於警誡下的證供,而被告亦無出庭作供,因此未曾自招嫌疑;檢控官潘忻反對,指被告對X所作的身體接觸已構成自招嫌疑。彭官指他相信曾有某些事情發生,但本案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同意控方說法指,被告曾要求X刪除指控信息的舉動可疑,觀乎控罪背景已構成自招嫌疑,終反對控方訟費的申請。

散庭後,記者詢問黃子偉脫罪後的感受,及以後會否更小心與女下屬的身體接觸等,黃一律沒有回覆便離去。

39歲被告黃子偉、報稱足球教練,他被控於2021年7月至9月期間某天,在香港某工廠大廈猥褻侵犯X;及在某車內猥褻侵犯X;及於同年9月23日在某工廠大廈猥褻侵犯X。

案件編號:WKCC1679/2023

法庭記者:廖凱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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