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多名前高層串謀詐騙罪成判囚 前高層今上訴定罪 律政司申覆核刑期

2024-02-29 14:08

上訴人左起麥光耀、陳麗兒和黃淑安就定罪上訴,但同時面對律政司申請刑期覆核。資料圖片
上訴人左起麥光耀、陳麗兒和黃淑安就定罪上訴,但同時面對律政司申請刑期覆核。資料圖片

康宏環球(前稱康宏金融控股)2名高層及1名經理於2014至2015間,四度在配售債券時串謀一家證券公司總經理,表面上安排其處理配售,但隱瞞實際由康宏關連公司配售,並支付其中九成六的佣金給康宏關連公司,涉款4,960萬港元。康宏3人及證券行總經理受審後被裁定2項串謀詐騙罪成,分別判囚或緩刑,另禁止擔任公司董事。4人今於上訴庭上訴定罪,律政司亦申請覆核刑期。

47歲康宏前行政總裁麥光耀被判入獄7個月,禁止擔任公司董事3年;49歲康宏前財務總監陳麗兒囚5個月,緩刑18個月,禁止擔任公司董事兩年;42歲前經理黃淑安判囚4個月,緩刑18個月;51歲鼎成證券前總經理李易明,判監5個月。

李易明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判囚5個月,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資料圖片
李易明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判囚5個月,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資料圖片

上訴方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康宏前行政總裁麥光耀,陳詞指案中關鍵在麥光耀是否有披露責任披露相關事宜,然而原審時控方案情並不清楚,直到上訴時才清楚指出基於屬關連交易、可能屬關連交易或有利益衝突任何一項基礎,麥光耀才有披露責任。陳政龍指出案中並無關連交易,配售債券時架構包括了康宏及鼎成證券等,架構上容許鼎成證券存在,而且案發前一個月也曾使用同一組合。

陳政龍提到原審時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董事局不同意安排,證人作供時也沒有被問及如非關連交易董事局會有何反應,原審法官裁決時更直接以關連交易作基礎來定罪,完全沒有分析利益衝突事宜,上訴時上訴庭不應越俎代庖,重新分析利益衝突事宜。陳政龍再解釋麥光耀根本沒有不誠實意圖,因為配售債券本非牟利業務,而是其後向同一批投資移民客戶貸款以賺取息差。

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康宏前財務總監陳麗兒陳詞指案中除WhatsApp紀錄外,再無其他證據證明陳麗兒有份參與康宏及鼎成證券事宜,連相關證人都對陳麗兒隻字不提。黃佩琪引述原審法官依賴2014年8月6日WhatsApp對話來證明陳麗兒知情,然而黃佩琪認為原審法官分析不準確,所得結論非唯一合理推論。

黃佩琪解釋原審法官認為對話中提到的康宏作為「agent」意指配售代理(placing agent),黃佩琪反駁指其解讀不符前文後理,解釋其實其意指售後託管代理(custodian agent),原審時已提出客觀證據來證明,而發訊前一個月已聯絡鼎成完成配售,事過境遷,無必要再討論配售代理。黃佩琪另指2016年時康宏董事局早已知悉案中安排,然而直至證人作供時,也回應指董事局仍一直在爭論其是否屬關連交易。

聆訊明續。

案件編號:CAAR19/2021、CACC239/2021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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