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多名前高层串谋诈骗罪成判囚 前高层今上诉定罪 律政司申覆核刑期

2024-02-29 14:08

上诉人左起麦光耀、陈丽儿和黄淑安就定罪上诉,但同时面对律政司申请刑期覆核。资料图片
上诉人左起麦光耀、陈丽儿和黄淑安就定罪上诉,但同时面对律政司申请刑期覆核。资料图片

康宏环球(前称康宏金融控股)2名高层及1名经理于2014至2015间,四度在配售债券时串谋一家证券公司总经理,表面上安排其处理配售,但隐瞒实际由康宏关连公司配售,并支付其中九成六的佣金给康宏关连公司,涉款4,960万港元。康宏3人及证券行总经理受审后被裁定2项串谋诈骗罪成,分别判囚或缓刑,另禁止担任公司董事。4人今于上诉庭上诉定罪,律政司亦申请覆核刑期。

47岁康宏前行政总裁麦光耀被判入狱7个月,禁止担任公司董事3年;49岁康宏前财务总监陈丽儿囚5个月,缓刑18个月,禁止担任公司董事两年;42岁前经理黄淑安判囚4个月,缓刑18个月;51岁鼎成证券前总经理李易明,判监5个月。

李易明被裁定串谋诈骗罪成,判囚5个月,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诉。资料图片
李易明被裁定串谋诈骗罪成,判囚5个月,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诉。资料图片

上诉方资深大律师陈政龙代表康宏前行政总裁麦光耀,陈词指案中关键在麦光耀是否有披露责任披露相关事宜,然而原审时控方案情并不清楚,直到上诉时才清楚指出基于属关连交易、可能属关连交易或有利益冲突任何一项基础,麦光耀才有披露责任。陈政龙指出案中并无关连交易,配售债券时架构包括了康宏及鼎成证券等,架构上容许鼎成证券存在,而且案发前一个月也曾使用同一组合。

陈政龙提到原审时控方没有证据证明董事局不同意安排,证人作供时也没有被问及如非关连交易董事局会有何反应,原审法官裁决时更直接以关连交易作基础来定罪,完全没有分析利益冲突事宜,上诉时上诉庭不应越俎代庖,重新分析利益冲突事宜。陈政龙再解释麦光耀根本没有不诚实意图,因为配售债券本非牟利业务,而是其后向同一批投资移民客户贷款以赚取息差。

资深大律师黄佩琪代表康宏前财务总监陈丽儿陈词指案中除WhatsApp纪录外,再无其他证据证明陈丽儿有份参与康宏及鼎成证券事宜,连相关证人都对陈丽儿只字不提。黄佩琪引述原审法官依赖2014年8月6日WhatsApp对话来证明陈丽儿知情,然而黄佩琪认为原审法官分析不准确,所得结论非唯一合理推论。

黄佩琪解释原审法官认为对话中提到的康宏作为「agent」意指配售代理(placing agent),黄佩琪反驳指其解读不符前文后理,解释其实其意指售后托管代理(custodian agent),原审时已提出客观证据来证明,而发讯前一个月已联络鼎成完成配售,事过境迁,无必要再讨论配售代理。黄佩琪另指2016年时康宏董事局早已知悉案中安排,然而直至证人作供时,也回应指董事局仍一直在争论其是否属关连交易。

聆讯明续。

案件编号:CAAR19/2021、CACC239/2021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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