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棋盤︱23條竊取國家機密罪研增豁免 門檻高防濫用
2024-02-26 08:45
《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本周三結束,觀乎過去一個月討論,以竊取國家秘密、煽動意圖罪及境外干預罪較受關注,當中「國家秘密」定義、會否引入公眾利益作為辯護條款,最為傳媒界關心。政府中人指,會積極研究以重大公眾利益作為豁免,但重申門檻必定要高,以防濫用。
▼▼▼23條立法章節▼▼▼
政府中人:明白關注 惟難具體寫明逐個情況
23條諮詢文件上月底出爐之初,傳媒界已關注「國家秘密」涵蓋範圍甚廣,涉及國家或香港的重大決策、社會和經濟發展等7領域,以及由誰界定某項資料披露屬於「國家秘密」等。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很早已表明,正積極研究竊取國家秘密罪行是否可以公眾利益作辯護理由,但必須是非常緊急和有凌駕性,如涉及公眾生命安全,舉例若不披露會造成大量人命傷亡的事件。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則指,國家秘密罪行需「三連中」才有機會入罪,包括無合法權限披露、相當可能危害國家安全,以及披露的資料是否符合7個領域及有否犯罪意圖。
不過,有傳媒界人士認為「公眾利益」不一定與「死人塌樓」等壓倒性理由相關,例如披露政府人事變動或行會消息,亦涉及公眾利益,以至如何判斷「放風者」是否有合法權限披露?政府中人表示,完全明白傳媒界的關注,但草擬任何法律都難以具體寫明逐個情況,一般是靠客觀環境去推論真正意圖,而凡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須向律政司司長取得同意書,以決定是否檢控及有合理定罪機會,強調檢控過程絕非任意或隨機,最終亦有由法庭把關。
至於能否以公眾利益作為豁免條款,官員表示會積極考慮引入,但要慎防被濫用,強調國家秘密的核心定義是倘若無合法權限披露,便相當可能危害國安,會對社會造成傷害,但若有事件更加緊要,即使有傷害亦要披露予公眾知悉,門檻則必須要高。他強調「國家秘密」非指政府「普通事情」,而是相當可能危害國安和國家重大利益。
李浩然:要明確說明何種情況例外
亦有官員指,政府不時與記者交流甚至「放風」,雙方講求信任,不會專登「整蠱」記者,向傳媒透露消息後即「拉人」,強調政府重視與新聞界關係。官員又指,公眾利益與知情權不能混為一談,例如揭露他人私隱就非公眾利益。
2003年23條立法時,政府在最後階段加入條文,列明可作抗辯的「公眾利益」,包括披露官員不合法活動、濫權、公共安全、健康的嚴重威脅,當年負責條例的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日前指,當局可考慮引入相關條文,但要注意會否被人利用鑽空子。前保安局局長、新民黨議員黎棟國說,若確認「重大公眾利益」為抗辯理由,顯示政府願充分聆聽意見、回應關注,又指維護國家安全就是最重大的公眾利益,若以公眾利益辯解,必須是非常特殊的例外情況,且涉及極為重大及影響深遠的事情,不可太隨便納入範圍。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李浩然指出,國家安全本質就是建基於公眾利益之上的保護措施,因此要以公眾利益作為辯護理由規避國家安全的管理本身有一定矛盾。一般情況下,法院不適宜處理這類源於公共管理而產生的爭議。他建議明確地引入對某些條款應用的例外情況或者場景,以排除抽象的公眾利益辯護理由。此外,必須嚴格釐清辯護的舉證責任和標準,不能單憑空泛的公眾利益說法便能質疑嚴肅的國家安全指控。尤其是不能片面地以個人的結社、言論和宗教自由,便認為是足夠作為公眾利益以作抗辯。
聶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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