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蟠龍半島獨立屋僭建案 業主被判處罰款3.5萬元

2024-02-02 12:28

因僭建問題被屋宇署票控的業主之一,興登堡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今承認沒有遵從清拆令,判罰近3.5萬元。廖凱霖攝
因僭建問題被屋宇署票控的業主之一,興登堡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今承認沒有遵從清拆令,判罰近3.5萬元。廖凱霖攝

屯門蟠龍半島獨立屋被揭有25間獨立屋出現僭建及霸佔官地問題,屋宇署其後向涉事獨立屋業主發出清拆令,並分別票控3名業主。其中一業主興登堡企業有限公司今先行於屯門裁判法院提訊,公司代表承認沒有遵從清拆令傳票罪名,裁判官鄭潤聰判處罰款34,600元。

傳票內容指,興登堡企業有限公司身為在新界屯門大欖瑜翠街2號蟠龍半島38號洋房又稱A16號屋,包括花園及車庫的擁有人,在2018年3月18日至2023年4月26日期間,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4(1)條,於2013年1月30日發出的命令。該命令着令進行工程,即拆除有關的違例建築工程,並按照建築事務署監督批准的圖則,修復樓宇受影響的部份。

屋宇署2012年8月已發現潛建物

案情指,屋宇署人員在2012年8月1視察涉案建築物時,發現處所後面的庭園加建了1個兩層搭建物,兩層面積約共10平方米,而1樓的外牆亦附建了1個面積約6平方米的懸臂式樓板露台。有關工程未事先取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及同意下進行,亦不屬於建築物條例的豁免工程,故屬違例。

業主曾就清拆令上訴惟遭駁回

於2013年1月30日,建築事務監督簽發命令,著興登堡企業有限公司在60天內拆除上述違例建築工程,並根據批准圖則修復樓宇受違例工程影響的部分。同年2月14日,業主就屋宇署命令向上訴審裁小組提出上訴後於2018年1月16日被駁回。屋宇署人員在2023年4月26日視察時,發現僭建部分仍未拆除,興登堡共違例1866天。

案件編號:TMS2/2024

法庭記者:廖凱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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