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民商事判決互認條例今生效 林定國:避免重複訴訟

2024-01-29 10:38

互認民商事判決條例今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律政司辦研討會講解細節
互認民商事判決條例今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律政司辦研討會講解細節

《内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今日(29日)生效,以落實最高人民法院與特區政府在2019年1月18日簽訂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亦聯同香港律政司舉辦研討會,就《條例》內容及新機制的具體程序作詳細介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表示,內地與香港至今簽署9項司法協作的安排,基本實現了民商事領域司法協助的全覆蓋。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致辭。(歐樂年攝)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致辭。(歐樂年攝)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致辭。(歐樂年攝)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致辭。(歐樂年攝)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致辭。(歐樂年攝)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致辭。(歐樂年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致辭。(歐樂年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致辭。(歐樂年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致辭。(歐樂年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致辭。(歐樂年攝)

林定國:新機制省時省錢解決爭議

該《安排》的特色是可就香港與內地互相認可和強制執行多類民商事案件判決建立更全面的機制;涵蓋生效的內地及香港民商事判決,包括某幾類有關知識產權的糾紛判決和金錢非金錢濟助。

在該項《安排》實施下,可減少當事人在香港及內地兩地法院就同一爭議重複提出訴訟的需要、可為當事人的利益提供更加保障。此外,該《安排》的實施,令本港成為首個司法管轄區與內地就互相認可及強制執行判決簽訂適林定國:新機制省時省錢解決爭議用範圍如此廣泛的安排,充分展現了「一國兩制」的獨特優勢,有助於提升香港作為區域知識產權貿易中心和區域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的競爭力。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致開幕辭時表示,按普通法原則,民商事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在本港和其他普通法地區,申請認可和執行在香港境外(包括內地)法院作出的金錢判決。新加坡、英國以及美國法院均曾裁定執行內地法院民商事判決的案例。惟申請人須重新提出訴訟,整個程序複雜和費時。

林定國稱,《條例》下的新機制,讓香港法院在既定機制下認許內地判決,同時內地法院亦可按機制認許香港法院的判決。在公平原則以及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的前提下,減省重復訴訟,是一個省時省錢的解決爭議辦法,更便利營商。他又指,本港與內地法律制度不同,需要這些互相協助安排,方便兩地市民民商事交往。強調該安排只有內地與香港獨有,絕對反映出「一國兩制」的獨特優勢。

林定國又提到,如果當事人希望在香港執行內地判決,有關條例提供了相對簡單的登記制度,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如申請獲法院批准,內地的有關判決可以在登記當日,在香港原訟法庭亦具有同等效力。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歐樂年攝)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歐樂年攝)

楊萬明:基本實現民商事領域司法協助的全覆蓋

楊萬明則指出,當局參考但不局限於國際司法協助互認執行的範圍,也將知識產權等國際公約明確排除的判決類型,涵蓋在新機制之中,實現一國之內最大範圍的互認執行。他表示,期待兩地司法法律人不斷推動司法法律規則銜接的新發展,不斷深化一國之內更緊密、更包容、更互信的司法聯繫。

楊萬明又提到,跨境民商事案件是司法法律規則的鮮活載體,反映經濟社會發展的狀況,蘊含廣泛社情民意,兩地法院要在綜合考慮跨境當事人的訴求,兩地法律規則的差異,各自執行機制的特點等基礎上,公平、公正、創造性作出便利跨境認可執行的判決和判項,促進判決跨域流通和執行,合力打造更優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他最後指出,新機制將極大地增加域外當事人選擇香港法院來解決涉內地資產案件的需求,激發內地企業建立香港超級聯繫人走出去的期許,為香港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與爭議解決中心,增加新的發展動能。

記者:謝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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