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鄧棨然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毁財產罪 下月26日判刑
2024-01-22 10:12
12名港人涉於2020年偷渡離港,在內地海域被截獲,當中鄧棨然因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在內地入獄3年,刑滿後移交香港警方、繼續面對香港司法程序。鄧原被控1項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他今(22日)於區院法院、法官練錦鴻席前承認交替控罪、即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押後下月26日判刑。鄧另因偷渡事件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該案將於後日(24日)再訊。
鄧棨然案發日返回灣仔租用單位時遭警截獲
案情指,2019年9月30日晚上,鄧棨然和同案被告鄭進一起進入灣仔金樂大廈地下大堂後被警員截停。鄧棨然手持2個油泵,鄭進則攜有兩張涉案單位匙卡。警方當晚進入涉案單位,同案被告鄭子豪身處房間內,李威龍及廖子文則爬出窗外,其後獲救回安全地點及被捕。
單位存放製造汽油彈材料及半製成品
涉案單位內睡房對出、開放式廚房的位置,存放了一些半製成的汽油彈和製造汽油彈的材料等,如同一條生產線,物品包括22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4.07升汽油、332克鎂粉及25克鋁粉等,大部份玻璃樽內有大頭針及有1個玻璃樽塞有手指套,警方亦在現場發現14個打火機、1部無線電、多個護眼罩及防毒面罩等。
Tg群組內謀劃製汽油彈
警方檢驗鄧棨然的手機,發現案中5名被告在Telegram群組及單獨的對話訊息,主要2個Telegram群組內共約2,000條訊息,連同5名被告在內、該群組成員逾10名以上。
涉案群組成員在2019年9月初謀劃在「安全屋」內製造汽油彈,成員分工為「行動組」和「後勤組」。 同年9月中旬,群組開始籌備1次「實地測試」,最終約於同月24日進行,及後決定於同月30日在涉案單位內製造汽油彈,並計劃在同年10月1日的公眾活動中使用。
鄧棨然被捕前於群組內指示鄭子豪買材料 討論製作汽油彈
鄧棨然在群組內積極參與討論,在9月30日被捕前,他曾向群組報告最新發展,並指會向同夥取得油泵;鄧棨然早前曾指示鄭子豪購買材料及帶回涉案單位,討論「實地測試」細節及確定負責投擲汽油彈的名單、及與李威龍討論製作汽油彈及燃燒彈等。
警方又在鄧棨然手機內發現35幅與汽油彈相關的照片,其中部份照片與單位中檢獲物品非常相似。
法證指搜出材料足製約16枚汽油彈
政府法證化驗師認為,單位內易燃液體及材料足以製造約16枚汽油彈;單位內找到的金屬粉末和金屬氧化物可用於製造「鋁熱劑」,溫度會顯著地高於普通汽油彈,亦能造成較嚴重傷勢,惟鋁熱劑大多難以燃點,能否產生足夠熱能成疑。
涉案單位僅租5天
涉案單位業主透過網上平台,將單位出租給名為「Patty」的在逃人士,租期為2019年9月28日直至2019年10月2日。業主稱不知道、也不容許任何人在單位內存放汽油彈。
求情稱鄧棨然參與程度低
辯方大律師方漢權求情時,指鄧棨然坦白認罪,沒有推卸責任,希望法庭輕判。辯方亦指鄧棨然當日進入涉案單位3次,並非同案中最高,其參與程度亦較低。
法官認為鄧棨然刑責應與同案被告相同
練官對辯方說法有保留,指案中被告面對共同控罪,鄧棨然刑責應與其他同案被告相同。辯方則指在同一事件中,各人有不同角色。練官最終指示控辯雙方準備書面陳詞處理有關爭議,押後至2月26日判刑。
34歲被告鄧棨然,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指他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某單位,管有玻璃樽、乙醇及汽油等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案件編號:DCCC 323/2020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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