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冀維護國安及人權自由 林定國:風雨過後見彩虹
2024-01-20 12:31
政府擬於今年內完成《基本法》23條立法。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今早(20日)在一個電視節目中表示,相關的籌備工作正進行得如火如荼,會盡快能夠完成及提交立法會審議,而諮詢的方法須待落實後才可公布,希望集思廣益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亦維護大眾關心的人權自由。對於外界認為在處理多宗涉及《香港國安法》案件同時進行立法,是一場「完美的風暴」,林定國重申這是香港的憲制責任必須盡早完成,如有人形容爭議是風雨,他認為是風雨過後見彩虹。
23條立法內容未公布,外界正在討論當局將以甚麼方法去諮詢。林定國表示,大原則是讓大眾理解政府的方向、想法,在收集意見時更是「來者不拒」,會讓每個持分者或有意發表意見的人提出想法。至於會否約見外國的商會或領事,林表示,政府會積極主動諮詢意見,如個別的團體是對法律有關注,或會多做些主動收集意見,但政府不是說只重視某些範疇,且這是本地立法,會以香港、市民的想法作考慮。
《香港國安法》案件移交內地不適用於23條
被問到23條會否與《香港國安法》看齊,在某些條件下將案件交由內地審議。他形容《香港國安法》第55條列明在某些情況下,可將案件移交內地是「兜底」條款,是在極端情況下香港無能力處理,才會啟動機制將管豁權交予內地,且該法例都列明,是在該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才適用。
他續稱,市民必須看清每條法例的內容,再舉例在保釋安排上,《香港國安法》第42條列明,法庭要理解及相信被告再會再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才可以保釋,而此規定是適用於「所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故不只限於《香港國安法》,就算是刑事相關的煽動罪都適。至於委聘海外律師的做法,他重申去年修訂的《法律執業者條例》中,已訂明在處理「所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如要委聘海外律師都要拿到行政長官證明書,故這些安排不須再在23條立法中處理。
《香港國安法》與23條內容需要接軌
林定國強調,《香港國安法》是由國定訂立,而23條是本地立法,但兩者之間需要軌,加起來才是維護國家安全很重要的法律,這是立法的大原則,但具體如何在23條的內容中去滿呎到這個原則,就要深思熟慮。
被問到會否擔心23條立法時社會再有反抗,他重申不能說擔心就逃避不做香港的憲制責任,形容明白大家都關心香港的法律,23條都討論了20多年,當法例準備好時會向市民作解說。而在收集意見後有多大的修改空間,他表明很難說,要看是甚麼意見,「向有惡意嘅人點解說都無用,佢哋都係惡意」。
記者:郭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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