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院務主任串謀妹夫等涉偽造報價單承辦工程罪脫 上訴庭下令重審今指原審曲解事實

2024-01-18 17:41

上訴庭指原審曲解事實,三名被告左起彭兆衡、李珮珊和石曉風因而需接受重審。資料圖片
上訴庭指原審曲解事實,三名被告左起彭兆衡、李珮珊和石曉風因而需接受重審。資料圖片

中文大學伍宜孫書院時任院務主任涉嫌在小型工程投標過程中,隱瞞與妹夫裝修公司的關係,妹夫又涉串謀2名書院職員發出虛假報價單,承辦49個小型項目工程。院務主任及妹夫等3人受審後被裁定偽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串謀詐騙等罪罪脫。律政司提出案件呈述上訴得直,上訴庭推翻3人無罪裁決,下令案件排期由另一名區域法院法官重審,今午公布書面理由指原審法官明顯誤解證供曲解事實。

上訴人為律政司,3名答辯人依次為公司東主彭兆衡(40歲)、院務主任李珮珊(45歲)、伍宜孫書院行政主任石曉風(42歲)。李被控1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及1項交替性的欺詐罪,彭與石同被控1項串謀詐騙罪,彭另亦被控5項偽造罪。3人2021年被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

判詞指,商務組財務經理所言「先斬後奏」是指書院在遞交申請的時序上可以偏離指引行事,即「先開工,後申請」,但前提是書院必須已經索取不同報價,並交由最低價者進行工程,而非書院可以在未索取其他報價單之前已決定由某一承辦商進行工程,或商務組容許書院弄虛作假,故此以證據而言,原審法官沒有基礎裁定商務組默許做法。判詞續指原審法官明顯將證供上提及的「先斬後奏」的「先開工,後申請」擴大成弄虛作假的「先開工,後報價」的版本,明顯誤解證供曲解事實。判詞最後指原審法官裁斷「先斬後奏」和默許時有悖常理,因此得出的無罪裁決必須撤銷。

案件編號:CACC159、281/2021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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