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如心遺產管理方案|律政司司長建議設兩層架構 由遺產監管機構監督受託人運作

2023-12-12 13:55

高院今早開庭就龔如心逾1400億元的遺產管理方案進行討論。資料圖片
高院今早開庭就龔如心逾1400億元的遺產管理方案進行討論。資料圖片

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逾1,400億港元的遺產管理方案至今未能達成共識,律政司司長及遺產管理人今於高等法院法官鮑晏明席前討論遺產管理方案,並索取法庭指示。律政司司長一方建議設立遺產監管機構和遺產受託人兩層架構,遺產監管機構主要負責監督遺產受託人的運作,以免遺產監管機構權力過大;遺產監管機構需有不少於3名但不多於6名的成員,遺產受託人將有9名理事會成員,所有成員均由律政司司長提名委任。

法庭早前已裁定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未能滿足「財政穩健」的條件,不合資格出任遺產受託人。遺產管理方案交由律政司司長及遺產管理人合力制定,並會推薦新一批適當人選擔任新遺產受託人。

法庭早前裁定華懋慈善基金未能滿足「財政穩健」條件,不合資格出任遺產受託人。資料圖片
法庭早前裁定華懋慈善基金未能滿足「財政穩健」條件,不合資格出任遺產受託人。資料圖片
高院今日開庭討論龔如心遺產的管理方案。資料圖片
高院今日開庭討論龔如心遺產的管理方案。資料圖片

代表律政司司長的何沛謙資深大律師指,律政司司長作為公眾利益及慈善事業的守護者(parens patriae),將會負責提名龔如心遺產監管機構成員,以及遺產受託人理事會成員。遺產管理方案中建議遺產受託人設立新行政架構,向理事及職員提供清晰指引,遺產受託人需有9名理事,當中需包括2名政府官員,遺產監管機構則需有不少於3名但不多於6名的成員。

遺產監管機構與遺產受託人為兩個獨立而不同的機構,遺產監管機構負責監管遺產受託人,可向遺產受託人問責,並有權提名新遺產受託人,遺產受託人亦需向遺產監管機構提供資金及緊急援助金。另一方面,龔如心遺囑指明需「確保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的商業王國不斷壯大」,律政司司長建議華懋集團把股息上繳予遺產受託人,而遺產受託人的唯一成員則是財政司司長法團(The Financial Secretary Incorporated),財政司司長法團需對遺產受託人負有受信責任。

龔如心遺囑指明希望設立「中國諾貝爾獎」,若遺產受託人決定資助「中國諾貝爾獎」,則需經過遺產監管機構審批。律政司司長建議「中國諾貝爾獎」需有3至6個獎項,並成立不同委員會方便管理,如資產管理委員會、慈善活動委員會、「中國諾貝爾獎」委員會等。而負責「中國諾貝爾獎」的成員需有不同領域的專長,以決定獎項及獎勵等事宜。

律政司司長認為遺產受託人的理事毋須包含華懋集團董事或管理層,以保持遺產受託人的獨立性,華懋集團、遺產監管機構及遺產受託人則各司其職。而遺產受託人的經費需由遺產監管機構審批的程序則可保持透明性,易於揭發職員行為失當或濫用資金等情況。遺產受託人亦可接受與遺囑目的有關的第三方捐款。

代表龔如心遺產管理人的余若海資深大律師指,律政司司長建議華懋集團把資金以「股息」形式交予遺產受託人,但遺產管理人指出如華懋集團是「捐款」予遺產受託人作慈善基金之用,則可享有免稅。而根據遺產管理人的經驗,遺產受託人公司理事應包括華懋集團董事及管理層,以監視華懋集團及慈善基金的最新情況,有助雙方管理。

若遺產監管機構及遺產受託人均由律政司司長提名委任及卸任,遺產受託人的唯一成員又是財政司司長法團,便會由政府控制所有遺產慈善基金,擔心日後或會出現協調問題,而且財政司司長法團未必有管理像華懋集團般大公司的經驗,故認為遺產受託人的唯一成員不應是財政司司長法團,而應是遺產監管機構,便可讓遺產監管機構有更大權力,除了查核帳目或作出具體查詢外,亦可有權委任及卸任成員或理事。

律政司司長一方則認為如遺產監管機構希望提名委任及點名卸任,均可向律政司司長提出,由律政司司長考慮後決定。另外,律政司司長建議新信託基金命名為Nina and Teddy Wang Charitable Trust,新遺產受託人公司暫定名稱為Nina Wang Trustee Company Limited,以取代舊遺產受託人「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

案件明續。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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