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仔暴動案4男女被判囚34至45個月 官指案情為同類案中偏輕微

2023-12-12 12:02

其中兩被告謝翠兒(左)和王永森(右)。資料圖片
其中兩被告謝翠兒(左)和王永森(右)。資料圖片

2019年11月初港島多區爆發衝突,其中4人涉參與灣仔暴動,警方推進期間在莊士敦道與分域街交界被捕,4人否認暴動等罪受審後被裁定罪成。今於區域法院被判34至45個月。法官李俊文指本案為同類案件中偏輕微,「似即場即興發生」。另其中一名被告今親自求情時指「政府話我哋係被煽動….但我哋係真正關心香港既一群….破壞唔係我哋既目的」,被告話未畢便遭李官阻止,並指法庭非表達政治宣言的地方。

案中被告31歲女文員林梓橋,27歲法律女助理盧虹羽,36歲女會計師謝翠兒,50歲男廣告製作人王永森,同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與分域街交界的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4人早前同被裁定暴動罪成。盧及王另各1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成,指2人於同日同地分別管有索帶。林1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罪成,指其於2022年1月3日至2月16日期間企圖離港,意圖不按法庭指示依期歸押。

開庭前林表示不需法律援助署律師代表,並於李官席前表示將自行求情,但同意把早前代表律師呈上的書面求情納入判刑考慮。林遂親自求情,指被還柙2年沒有後悔,提到自己有勇氣抗爭等,李官遂暫停被告求情指表達對政府的看法和信念非今天目的,最後林補充願意「與手足承擔代價」。

李官判刑稱,本案暴動為時約半小時,無人受傷,同類案件中偏輕微,「似即場即興發生」,當中最嚴重為堵路、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等,但亦無證據顯示各被告有參與以上行為。另李官因應事發後已4年,對各被告生活已造成影響酌情減刑。

李官指林當日身上攜帶大量物品,3個防毒面罩、16個過濾器、4個泳鏡等,認為林是擔當「裝備供應者」的角色。就妨礙司法公正罪,李官認為情節嚴重,判處1年監禁,其中6個月與暴動罪同期執行,即被判共45個月監禁。

盧及王管有索帶,其中王有596條索帶在身,李官認為2人也是提供予其他示威者使用,分別被判囚35個月和37個月。

謝當日在場即為鼓勵者角色,身上有防毒面具及濾罐等,被判囚34個月。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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