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議催淚氣體測試包圍警大興基地 官指各被告積極參與案中 7人判囚13個月15日 2人判更生中心

2023-12-08 17:30

案發日有示威者在大興行動基地外叫嚣、以鐳射筆等照向警方等。資料圖片
案發日有示威者在大興行動基地外叫嚣、以鐳射筆等照向警方等。資料圖片

2019年10月網上號召市民圍攻警方大興行動基地,以抗議警方測試催淚氣體,有示威者感不滿遂前往該地叫囂、以鐳射筆及電筒照向警方,拆除鐵欄架設路障等。9名被告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7人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13個月15日,案發時13歲和14歲的兩名被告則被判入更生中心,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指根據各被告當日裝束和行動,顯示他們均積極參與其中。

被告分別為26歲彭國豪、23歲張家俊、21歲鄧泓祥、24歲伍栢衝、22歲關善瑜、24歲吳筠怡、26歲王靜儀及17歲和18歲男被告。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的公眾地方參與非法集結。18歲男被告另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支鐳射筆。

辯方求情指,17歲被告案發時僅13歲,患有自閉症影響社交,導致抑鬱症需按時服藥;而18歲被告案發時則14歲,辯方求情指雖被捕後被搜出鐳射筆,但沒證據顯示有使用過。

鄭官判刑稱,當日涉案人數為駐埸警員的7倍,而集結演變成暴力事件的機會甚高。當日各被告身穿黑色裝束,又有移除、搬動鐵欄等行為,被告彭國豪更被搜出背包有鐵鎚,而被告張家俊身上有𠝹刀,以上各項均顯示各人參與程度不低。

鄭官續指,辯方求情提到被告「重犯機會低」,但鄭官表示不會就此理由而扣減刑期。至於有辯方稱有被告曾積極參與義工服務,但鄭官認為給予審前覆核前認罪一事作刑期扣減已很寛大。最後鄭官判處案發時未成年被告拘留更生中心,其餘被告給予認罪扣減,判囚13個月15日。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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