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美琪故意違反披露令判囚1個月 上訴指聆案官無權作監禁令 今獲判得直毋須入獄

2023-12-08 16:37

邱德根女兒邱美琪(右)就違反披露令被判監提出上訴,今獲判得直毋須入獄。資料圖片
邱德根女兒邱美琪(右)就違反披露令被判監提出上訴,今獲判得直毋須入獄。資料圖片

已故亞洲電視董事局前主席邱德根的女兒邱美琪,因欠債近4000萬元而被頒令破產,另因故意不按法庭命令呈交銀行月結單等文件而被判囚1個月。邱美琪不服監禁令提出上訴,上訴庭認為邱美琪的確是故意不按規定作出全面披露,但由於《破產條例》規定債權人不得進行或開始其他法律程序,亦不得就債項而從破產人的財產或破產人本人得到任何補救,所以認為聆案官沒有司法管轄權作出監禁令,遂裁定邱美琪上訴得直,撤銷其監禁令。

本案債權人為V Capital Limited,債務人為邱美琪。法庭於2018年12月24日下令邱美琪需全面披露銀行月結單或存摺、公司銀行帳戶、工資單、財產抵押及相關貸款合同,但她沒有按法庭命令呈交上述文件。邱美琪在2020年4月22日被正式頒令破產。高等法院聆案官黎達祥在2021年10月27日裁定她故意違反披露令,判她監禁一個月,但由於她就監禁令提出上訴,另一聆案官便批准暫緩執行監禁令。

邱美琪一方爭議根據《破產條例》第12條,除非債權人獲得法院許可並遵守法院所施加的條款,否則債權人不得就該債項而從破產人的財產或破產人本人得到任何補救,亦不得進行或開始任何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由於本案債權人沒有獲得法院許可,故認為聆案官並無司法管轄權,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9B條第1B條規則,判處邱美琪監禁。

法庭只可在債務人故意不按規定作出全面披露,或故意不在審訊中作出全面披露,或故意不回答按規定須回答的任何問題,才可判債務人監禁。而邱美琪的而且確曾違反披露令,未能在審訊中作出全面披露,上訴庭認為聆案官完全有理由裁定債務人沒有作出全面披露,儘管邱美琪辯稱她自2012年4月起患上抑鬱症、代她保存涉案文件的祕書當時請病假、她的前律師又給她作出錯誤的法律建議,但上訴庭認同聆案官正確裁定邱美琪是「故意」不按規定作出全面披露。

惟上訴庭認為聆案官是否有司法管轄權作出監禁令,取決於監禁令是否屬於「就債項而從破產人的財產或破產人本人得到的補救」,而監禁令的目的似乎是威脅債務人全面披露其所有資產、負債、收入和支出等資料,又或強迫債務人清還債務,如債務人完全履行披露令便可逃過判囚一劫,鼓勵債務人以隱藏資產清還債務。上訴庭認為債權人申請監禁令顯然是「就債項而從破產人的財產或破產人本人得到的補救」,亦屬條例所指在破產令作出後不得進行或開始的「其他法律程序」,故裁定聆案官沒有司法管轄權作出監禁令。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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