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會」提名制司法覆核|申請方認為三會或傾向偏袒「自己人」 提名制權力過大 高院明午將作判決

2023-11-30 14:02

郭卓堅本月初就「三會」提名制入稟申請司法覆核。劉曉曦攝
郭卓堅本月初就「三會」提名制入稟申請司法覆核。劉曉曦攝

2023年區議會選舉將於12月10日舉行,「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本月初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參選人必須取得「三會」(分區、防火及滅罪委員會)提名才可參選的規定違憲。案件今於高等法院開庭處理,申請方指「三會」提名制對不隸屬於「三會」的參選人不利,規定屬不合理及帶有歧視性;政府方則認為現只距離區議會選舉10日,所有事項已準備就緒,如現時趕急地就此司法覆核作出裁定,或許會令選舉押後一年才進行,有損公眾利益,遂認為有關挑戰太遲提出,建議應延期提出。法官高浩文考慮到選舉在即,預告明午4時半將頒布書面判詞。

申請人郭卓堅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答辯方香港特首李家超則由資深大律師孫靖乾代表。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及內地政制事務局長曾國衛被列為利害關係方。

新一屆區議會40%由行政長官委任,40%由「地區委員會界別選舉」產生,只有20%由地方選舉民選產生。而「地區委員會界別選舉」將由統稱「三會」的各區撲滅罪行委員會、防火委員會和分區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三會」委員均由特區政府委任。地方選舉參選人亦需得到「三會」委員的提名。

申請方指,基本法第26條列明所有香港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20%地方選舉理應開放與所有合資格選民參選,但現時20%地方選舉的候選人受「三會」提名制所限,泛民主派更因未獲足夠「三會」提名而不合資格參選。申請方認為「三會」提名制的限制超出合理所需,亦因此限制了選民的選擇自由,並不通過相稱性測試。

申請方認同得到一定數目的參選地方選區選民提名屬合理的提名要求,但現時制度卻將批出區議會選舉「入場劵」的權力給予「三會」,假若某受歡迎的議員今屆希望重新參選,但因「三會」委員不同意其政綱或政治立場,「三會」委員便可不提名該議員。而且現時沒有任何指引「三會」委員何時批出或拒絕提名,更何況「三會」委員批出或拒絕提名時,也毋須提供原因,有可能傾向於偏袒某些政黨或原本也是「三會」委員的候選人,故認為「三會」提名制權力過大,造成獲得候選資格的障礙。

政府方表示現時距離區議會選舉只剩10日,所有事項已準備就緒,質疑郭卓堅太遲才提出是次司法覆核,若法庭受理,便需時就此司法覆核作出明確裁決,但大大影響本屆區議會選舉,更或會令區議會選舉押後一年才進行,亦延長現屆區議員任期至少一年,有損公眾利益。申請方指本案是司法覆核而非參選人親自提出的選舉呈請,故無論結果如何,也不會影響或推翻區議會選舉結果,只是呈請有關法律原則,為將來選舉作出指引。

而且申請方認為本案爭議估計未來也有可能再出現,故希望現時獲得明確裁決,防範於未然,惟政府方認為現時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任何人因曾參與示威或政見不同而得不到「三會」委員的提名,又沒有證據指本屆選舉有多少人無法取得「三會」提名,遂建議當日後有不公平情況出現時,才提出司法覆核申請推翻決定。

政府方強調是次司法覆核沒有任何有效證據支持,而且萬一法庭現時宣告「三會」提名制違憲,便會嚴重損害本屆區議會的合法性,希望法庭切勿在缺乏證據下作出決定。法官一度質疑「三會」委員大多提名「自己人」,情况令人驚訝,但政府方則澄清指所有人都有平等的參選權,但只是他們需事先取得「三會」委員提名,「三會」提名制也是「因時制宜」;申請方則揶揄有些人會比其他人獲得更多「平等」機會,「贏在起跑線」。

政府方引述政府文件指,政府今年5月宣布完善地區治理建議方案,建議重塑區議會的組成及產生辦法,立法會今年7月通過《2023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以重塑區議會,透過提名、資格審查及宣誓的三方面要求,從制度上確保「愛國者治港」原則得以全面貫徹落實,令區議會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裏,實現中央政府的願景。

政府方認為如候選人欲得到「三會」提名,最好有擔任議員的相關經驗及地區聯繫,而且「三會」委員大多數來自各行各業,並不隸屬於任何政黨,故「三會」提名制的參選要求十分合理,並沒有歧視任何人。法官亦質疑「三會」委員是否近期為了處理提名而特別委任,政府方回覆指「三會」委員獲委任多時,亦會按任期換屆,並非特別為了處理提名才委任,而且「三會」委員並不可提名自己。

政府方特別提到現時區議會選舉宣傳工程正進行得如火如荼,候選人已積極拉票,各區掛滿宣傳橫額及旗幟,宣傳單張在街上飛舞,希望法庭給予此背景情況重大比重,拒絕受理是次司法覆核申請。政府方表示法庭應該拒批本案的申請許可,假如決定批出申請許可,亦希望法庭駁回是次司法覆核。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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