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天鳳碎屍案|控方指證物眾多需時檢驗獲准押後12.20再訊 辯方質疑對被告不公申訟費被拒

2023-10-11 18:47

被告左起鄺港智、鄺球、李瑞香和鄺港傑。資料圖片
被告左起鄺港智、鄺球、李瑞香和鄺港傑。資料圖片

名媛蔡天鳳(Abby Choi)肢解碎屍案,蔡的前夫鄺港智、前家翁鄺球、前夫兄長鄺港傑被控謀殺罪,前家姑李瑞香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涉嫌協助鄺港智潛逃的林舜及潘巧賢則被控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罪犯而協助罪,3案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今以證物眾多化驗需時,申請將案件再度押後,辯方質疑一再押後對被告不公,提出訟費申請,惟裁判官香淑嫻指相關申請不適用於此案,並接納控方要求,將案押後至1220日,以待化驗師完成證據分析和書面報告。

控方今向法庭提出押後案件申請時指,現時已送交化驗所處理的證物共計250件,其中100件已完成檢驗及書面報告,其餘有關150件證物的書面報告將於未來盡快完成,3宗案件的文件合計約有30個文件夾(box file)。控方強調DNA校對是證據分析中重要一環,希望法官諒解此案押後數次的原因。

辯方質疑一再押後對被告不公提訟費申請

辯方律師蘇子傑回應指,此案由2月至7月只驗了100件證物,而根據此速度「一日驗一件證物都唔可能」,多次申請押後對被告不公。辯方亦指控方證人不超過15人,「30box file」的說法奇怪。

被告林舜續准保釋候訊。廖凱霖攝
被告林舜續准保釋候訊。廖凱霖攝
被告潘巧賢(白衣者)。廖凱霖攝
被告潘巧賢(白衣者)。廖凱霖攝

辯方質疑控方今次申請押後的原因不合理,因為押後期間辯方一直沒有收到仼何消息,可以做的事唯獨一直等待。辯方續指案件因警方的調查而一再耽誤,期間辯方曾傳真聯絡案件主管時,惟對方至今日才回覆需要押後審訊。辯方認為若警方的案件主管能夠提早通知,他就能以書面形式申請押後,不需到庭處理,因此希望根據裁判官條例第80條申請訟費。

控方反指辯方於昨天下午540分才傳真至案件主管,而主管於今午12:48已回覆。控方續指化驗由政府化驗師負責而不是案件主管,強調不完整的人體殘肢比起一般情況需要更多檢驗時間。

控方指訟費申請可於案件審結後提出

對於辯方申請訟費一事,控方質疑今天並非合適的申請訟費場合,認為即使在法庭為案件作出判決後再申請皆不會有任何影響。香官隨後指出裁判官條例第80條並不適用於此案,拒絕辯方的訟費申請,最後亦促控辯雙方多加溝通。

保釋方面,鄺氏一家沒有申請,而林舜和潘巧賢則獲准由每星期到警署報到2次改為1次,其餘條件不變,包括交5萬元保釋金,期間不可以離港,居住在現在的地址。

被告為蔡天鳳的前夫鄺港智(28歲,無業)、前家翁鄺球(65歲,退休人士)、前家姑李瑞香(63歲,退休人士)及前大伯兼死者私人司機鄺港傑(31歲,司機)。其中鄺港智、鄺港傑、鄺球同被控1項謀殺罪,3人被控於2023221日,在大埔汀角路龍尾村某村屋地下內謀殺蔡天鳳;李瑞香則被控於同年223日,在香港意圖妨害司法公正,而作出有妨害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銷毀對李瑞香進行刑事調查謀殺的資料。

被告林舜(41歲,遊艇公司職員)及潘巧賢(29歲,無業)各被控1項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罪犯而協助罪犯罪。他們被控於同年224日,在香港某處當鄺港智犯可逮捕罪行,即謀殺,而林及潘知悉或相信鄺港智就謀殺罪或另一可逮捕罪行有罪,並在無合法權力依據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安排鄺港智乘搭遊艇逃往澳門,而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椌鄺港智。

法庭記者:廖凱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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