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銀行原副行長張華宇受賄逾1465萬 一審獲刑12年半

2023-08-11 20:13

張華宇在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
張華宇在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張華宇涉及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8月11日由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受賄罪及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合共執行有期徒刑12年6個月,處罰130萬元;查封、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張華宇因受賄罪獲刑10年6個月,處罰80萬元;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獲刑5年,處罰50萬元,決定合共執行有期徒刑12年6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華宇於2001年2月至2021年9月,利用擔任光大銀行總行營業部黨組書記、主任、黨委委員、副書記、副行長等職務之便,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協調貸款、業務拓展、就業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有關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73.6271萬元。

另外,在2019年1月至2021年11月,他利用職權和地位,在協調貸款、公司信用評級調整、就業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691.9536萬元。

菏澤中院審理認為,張華宇濫用職權非法收受利益,數額特別巨大,離職後仍繼續利用原職權和地位,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鑒於其坦白自首,且自願認罪、認罰,大部分贓款贓物已退繳,遂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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