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結獲撤控 律政司上訴得直青年即時入勞教中心服刑
2023-07-25 10:18
案發時16歲青年於2019年10月涉嫌用電筒射向警方,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及判入勞教中心。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指不能排除他可能出於貪玩,判其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判刑。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早頒布書面判詞,五名法官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回復其定罪及判刑,青年即入勞教中心服刑。
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祈顯義審理。案發當日有超過100名人士於新光橋附近的黃大仙廣場聚集成群,3名男女以雷射筆及電筒照射警方,麥永華到場從杜姓男子手中接過電筒,並照射警方,另一女子則繼續在旁答警方照射雷射光。原審裁判官莫子聰裁定包括麥永華在內的4名人士共同行事,以雷射筆及電筒照射警方,但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則裁定麥永華是單獨行事,不能排除他是出於「貪玩」才接過電筒使用。
針對案發時包括麥永華在內的4名人士,在黃大仙廣場附近梯級,以雷射筆及電筒照射警方的行為,5名法官認為裁判官莫子聰及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均錯誤地採取過於狹隘的處理方式,把考慮範圍局限於在梯級作出的照射行為。
法官林文瀚指出,張官以不能確定麥與另外3人集結在一起共同行事為由撤銷定罪,顯然是把「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分為兩個控罪元素去思量,但其實被告是否參與非法集結才是重要的控罪元素。林官指,分析非法集結罪時應該先確定非法集結是否存在,再處理事發時被告是否參與非法集結。
由於本案中麥是涉嫌參與已事先存在的非法集結,故已能滿足「集結在一起」的控罪元素,只需重點考慮麥是否參與非法集結。林官指麥用電筒照射警員時,正有大批群眾在現場聚集,聚集人士以雷射筆及電筒照射警方,故拒絕聽從警方警告並繼續逗留在現場的人士,均正在現場集結。法庭應考慮包括涉案4人在內的所有在場人士行為,去決定當日集結是否非法,但林官認為即使只考慮當日在梯級上有3人一起以雷射筆及電筒照射警方,已足以構成非法集結。
法官張慧玲不能排除麥有可能是單獨行事,故其行為與當時在同一地點向警方照射雷射光的一對男女無論,故不能作出麥曾與該對男女共同行事的唯一推論。終院裁定此裁斷屬法律上出錯,並指意圖成為非法集結的一分子及意圖參與集結者的個別行為不同,而只要被告明知他附近有人作出受禁行為,被告便可被認為是進一步參與受禁行為。
終院同意裁判官莫子聰的裁斷,指麥的行為確實構成參與非法集結的行為,令麥作出行為的意圖構成參與非法集結的意圖,因為證據顯示被告明知涉案附近另外三人以雷射筆及電筒照射警方,故在麥從杜姓男子手中接過電筒當刻,麥已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麥與其他集結人士同時把光照向警方,再把電筒還給杜,也可進一步確定麥參與非法集結的行為。即使麥還電筒後離開現場,但也不會改變他已犯下非法集結罪的事實。
申請人為律政司司長;答辯人為麥永華。麥原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連同杜姓男子非法集結。原審裁判官莫子聰裁定麥非法集結罪成,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則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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