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结获撤控 律政司上诉得直青年即时入劳教中心服刑
2023-07-25 10:18
案发时16岁青年于2019年10月涉嫌用电筒射向警方,被裁定非法集结罪成及判入劳教中心。高等法院法官张慧玲指不能排除他可能出于贪玩,判其上诉得直,获撤销定罪及判刑。律政司上诉至终审法院,终院今早颁布书面判词,五名法官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回复其定罪及判刑,青年即入劳教中心服刑。
案件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祈显义审理。案发当日有超过100名人士于新光桥附近的黄大仙广场聚集成群,3名男女以雷射笔及电筒照射警方,麦永华到场从杜姓男子手中接过电筒,并照射警方,另一女子则继续在旁答警方照射雷射光。原审裁判官莫子聪裁定包括麦永华在内的4名人士共同行事,以雷射笔及电筒照射警方,但高等法院法官张慧玲则裁定麦永华是单独行事,不能排除他是出于「贪玩」才接过电筒使用。
针对案发时包括麦永华在内的4名人士,在黄大仙广场附近梯级,以雷射笔及电筒照射警方的行为,5名法官认为裁判官莫子聪及高等法院法官张慧玲均错误地采取过于狭隘的处理方式,把考虑范围局限于在梯级作出的照射行为。
法官林文瀚指出,张官以不能确定麦与另外3人集结在一起共同行事为由撤销定罪,显然是把「有3人或多于3人集结在一起」分为两个控罪元素去思量,但其实被告是否参与非法集结才是重要的控罪元素。林官指,分析非法集结罪时应该先确定非法集结是否存在,再处理事发时被告是否参与非法集结。
由于本案中麦是涉嫌参与已事先存在的非法集结,故已能满足「集结在一起」的控罪元素,只需重点考虑麦是否参与非法集结。林官指麦用电筒照射警员时,正有大批群众在现场聚集,聚集人士以雷射笔及电筒照射警方,故拒绝听从警方警告并继续逗留在现场的人士,均正在现场集结。法庭应考虑包括涉案4人在内的所有在场人士行为,去决定当日集结是否非法,但林官认为即使只考虑当日在梯级上有3人一起以雷射笔及电筒照射警方,已足以构成非法集结。
法官张慧玲不能排除麦有可能是单独行事,故其行为与当时在同一地点向警方照射雷射光的一对男女无论,故不能作出麦曾与该对男女共同行事的唯一推论。终院裁定此裁断属法律上出错,并指意图成为非法集结的一分子及意图参与集结者的个别行为不同,而只要被告明知他附近有人作出受禁行为,被告便可被认为是进一步参与受禁行为。
终院同意裁判官莫子聪的裁断,指麦的行为确实构成参与非法集结的行为,令麦作出行为的意图构成参与非法集结的意图,因为证据显示被告明知涉案附近另外三人以雷射笔及电筒照射警方,故在麦从杜姓男子手中接过电筒当刻,麦已有意图参与非法集结,麦与其他集结人士同时把光照向警方,再把电筒还给杜,也可进一步确定麦参与非法集结的行为。即使麦还电筒后离开现场,但也不会改变他已犯下非法集结罪的事实。
申请人为律政司司长;答辩人为麦永华。麦原被控于2019年10月7日在黄大仙新光中心外,连同杜姓男子非法集结。原审裁判官莫子聪裁定麦非法集结罪成,高等法院法官张慧玲则裁定他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及判刑。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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